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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贪三万 判刑两年罚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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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 钟柳  发布时间:2012-09-06 10:30:23 打印 字号: | |
  日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借他人之名,认领他人钱财的诈骗案。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被害人魏某通过被告人刘某的介绍认识了临湘市某工程项目经理邓某。同月20日,魏某向临湘市某建设开发中心交纳了30万元押金,并于2004年7月12日签定了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后经结算,应由临湘市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付给魏某押金、补助款、工程款合计人民币41.86万元。在支付部分款项后,该公司下欠魏某人民币35 446元未付。被告人刘某得知这一信息后,于2009年1月19日,以魏某之名在该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领走人民币35 44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逐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临湘 法院
责任编辑:袁硕望 钟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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