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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中院认为应从“四方面”规范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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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黎昕 曹清平  发布时间:2012-09-06 10:33:00 打印 字号: | |
  当前,要求庭审直播的呼声强烈,法院对庭审直播又无现成制度规范,出现了如:一是通过“自媒体”直播。有的律师,或是旁听审判者,将自己在法庭上的所见所闻甚至是亲身经历的辩护过程通过微博直播,有的用手机拍下庭审照片传到微博中。二是选择性直播导致“舆论审判”。有的律师,或是旁听审判者,有选择性的通过“自媒体”进行庭审微博直播,所发布的微博“事实”因为利害关系出现偏差,或者只公布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有不公正之嫌。三是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他人通过“自媒体”拍摄,没有经过他人同意,可能造成他人人格权的损害。比如,直播中将当事人姓名、肖像、隐私等公之于众。四是拍摄工作影响庭审。媒体人员在拍摄过程随意走动,以及声、光等影响庭审的情形发生。

  为此,岳阳中院认为应从“四方面”规范庭审直播。一是庭审直播案件的决定程序。法院认为应当庭审直播的案件;媒体、旁听审判者、律师、当事人等要求庭审直播的案件,应提出申请。合议庭在征求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后,考虏庭审直播不会对法官、陪审员、证人、当事人等产生影响的,报院长决定。当事人、媒体不同意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二是庭审直播媒体的选择。当有多家媒体要求进行庭审直播时,可以通过抽签的方式只让一家或几家媒体进行直播。合议庭同意他人用“自媒体”进行庭审直播的,应要求其做到客观公正。三是庭审直播案件的选择。庭审直播要坚持司法公开与保护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审判秘密并重的理念。许可庭审直播的案件应为社会关注度高的、具有社会教育意义或法律指导意义的案件。依据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应当不公开和可以不公开的案件不应选择进行庭审直播。四是庭审直播应当遵守的规则。庭审直播应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家庭、未成年人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媒体在发挥舆论监督的同时,应做到客观公正,要避免误导审判,误导民意。庭审直播过程中,媒体应根据法庭的决定来确定进行录音、录像人员的数量,使用何种形式的设备;设备使用要做到无声音、无特殊光亮、无大幅度的动作;人员禁止随意走动。五是庭审直播过程中问题的处理。如果在直播过程中发生干扰庭审秩序或者不利于证人作证等情形,审判长有权裁定中止直播。
来源:岳阳中院
责任编辑: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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