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3日,华容法院作出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45741元。至此,一起因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长达八年的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全部实现。
2005年4月18日,本院就练某与刘某施工承包合同结算纠纷一案作出(2005)华民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债务20000元及其利息。刘某逾期后分文未支付,2005年7月25日练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执行案件后,我院执行人员多次找被执行人依法执行,刘某以种种理由拖延。执行人员从公安部门调取到刘某及其妻陈某的身份信息,随即前往房管部门查询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结果无记录。又到工商、车管、金融部门调查和查询其财产线索,均无结果。2007年8月28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三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称被执行人现在广州某地经商,经济状况有了明显好转。本院依法恢复执行后,责令被执行人迅速履行债务,但其仍继续规避执行,逃避债务。执行人员对此不气馁,坚持 不定期向各金额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尽管多次查询未果,考虑到应维护法院司法的权威,决不放纵被执行人就此逃避债务,故并未放弃希望,仍一次又一次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2012年8月13日上午10时,历时近几个月的积极查询,终于发现刘某在广州某银行帐户有大量存款。我院经合议后果断作出划拨裁定,执行人员不远千里,于当天下班之前从华容赶到广州,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某的银行存款45741元。执行人员尽职尽责不懈查找案件财产线索,为案件的最终执行提供了保障,有效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申请人的赞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