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一被执行人与申请人一同来到平江法院,表示他们的案件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法院结案。而在三个月以前,该案的被执行人罗某还是一名老赖性质的人物,因为另一起案件差点被拘留,在平江法院的法、情、理的强大攻势下才将案件履行。
2010年7月25日晚,罗某之子与同村罗某安携带橡胶警棍与刀具以租车为名在平江县南江镇某超市门前,以租车为名乘毛某的出租车前往湖北通城,在途中,罗某安乘毛某不备从车后用橡胶警棍勒住毛某的脖子,罗某之子则持刀对毛某猛刺,致使毛某当场昏迷,然后对毛某进行搜身,并企图将毛某的车抢走,但由于驾车不当撞在一桥头栏杆,两人弃车逃跑。毛某被人送往医院治疗,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罗某安与罗某之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罗某之子因犯罪时未满14岁被释放,罗某安被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事判决后,毛某向平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罗某安、罗某及罗某之子赔偿其因伤及财物损失。后经平江法院审理判决:毛某损失共计70597元,由罗某及罗某之子与罗某安各承担35298.5元,罗某、罗某之子、罗某安对各自应赔偿毛某的损失互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罗某安因正在服刑期间暂无履行能力,罗某与罗某之子也未履行其义务。毛某遂向平江法院申请执行。
平江法院受理毛某的执行申请后,立即向罗某寄发了执行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罗某未履行。法院干警又多次上门执行,但罗某经常以诸多借口逃避责任。今年5月,又一起汪某申请执行罗某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被送到平江法院。法院再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又通过各种途径通知罗某来法院履行义务,罗某仍拒不履行。
今年6月,平江法院进行“清积”行动时,将该案罗某列为重点执行对象。
在经过两天的蹲点守候后,终于将罗某强制带到平江法院,申请人毛某也来到法院。在主持调解的过程中,平江法院对罗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告知了其法律后果,通过批评教育,罗某认识到了其逃避执行的错误,并表示愿意履行案件,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罗某一次性赔偿毛某损失22500元(罗某共赔偿损失32500元),罗某、罗某之子与毛某不再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该案由于罗某安暂无履行能力,已中止执行)。同时,罗某表示,其所涉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处理与其合伙人共同协商后履行。法院干警在案卷材料与调查中发现,该起租赁合同纠纷确因罗某个人为其合伙企业事务而引起,同意了罗某的申请,同时要求罗某定期报告事情的处理情况。其后,便出现了文章开头那一幕。
平江法院一直采用强制手段与教育并举,让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都心服口服,力争做到执行一个,影响一片,创造一个良好的执行环境。经过平江法院干警几年的努力,现平江的执行环境已经进入了一个良性循环,具有了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极少发生暴力抗法,故意规避执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