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法院执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该案判决的履行期限跨度本应达十年,但平江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将该案执结。
2007年5月,方某申请执行曹某离婚纠纷案被送到平江法院,该案判决由曹某支付方某共同之女方某艳的抚养费10000元(自2007年起至2016年止每年元月1日前支付1000元)。按法律规定,生效法律文书上位到期的债权是不能申请执行的,方某可申请执行的仅为2007年曹某未支付的1000元。如果曹某不主动履行,方某需要分十次申请执行才符合法律规定,但这样一来,既增加了申请人的成本,也增加了法院的执行成本。出于经济执行的考虑,平江法院受理了方某要求执行10000元的申请,但告知方某该案的执行需根据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确定执行方案。
在受理该案后,由于曹某外出务工,方某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该案一直未能执行。直到今年9月,平江法院利用省高院的身份查询系统,确认了方某的身份信息,通过银信部门的查询,发现曹某的储蓄存款1万余元。根据判决仅能扣划6千元,平江法院办案干警在对方某调查中发现曹某近6年来并未履行义务,如果不一次性将本案全部款项全部执行完毕,曹某很有可能转移财产,致使该案无法执行到位。在请示院领导后,决定一次性扣划曹某储蓄存款10050元(含50元执行费)履行案件。
本案中,曹某在6年以来一直不履行案件是促使平江法院一次性扣划的主要原因,平江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原情执行方案,有效的防止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