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小车的安全气囊爆炸,被告李某便采取非法手段将原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服务救援车扣留。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李某五日内将原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服务救援车返还给原告。
2 012年1月,被告李某在原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置了一台轿车,3月,被告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安全气囊突然爆炸,被告随即联系原告。原告方工作人员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后未查明爆炸原因,在被告的强烈要求下,原告被迫留下了服务救援车。4月,原告方再次调查,该事故车辆无质量问题,安全气囊爆炸系车辆底部发生碰撞所致。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服务救援车,但被告拒不返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集体、四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拥有该服务救援车的完满本权,对该车的支配可以对抗和排斥所有人,被告无权侵占,原告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同时法官向被告释明,被告如果认为自己车辆安全气囊突然爆炸是因为原告所销售车辆的质量问题可另行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