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被告人刘立沣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1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刘立沣驾驶粤B丰田小轿车从广东省东莞市出发,前往河南省三门峡市打工,出发之前,被告人刘立沣到广东省深圳市由他人担保在一个叫“卢哥”的手中购得200余克冰毒,并在自己的朋友手中拿了几粒麻古后放到该车内。次日凌晨3时许,该车途经京广珠高速公路羊楼收费站时,被在该地巡逻检查的岳阳市禁毒支队等单位查获,发现该车内驾驶座位下的盒子内有疑似冰毒物200.6克及麻古3.2克。经岳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在被告人刘立沣车内查获的疑似冰毒物、麻古中,检出冰毒及麻古均含有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刘立沣供认自己的车内携带的冰毒和麻古是自己从广东省深圳市购买准备带至河南省务工时自己吸食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立沣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立沣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