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栗山法庭来了六位当事人,他们情绪激动,要求法官主持公道。原来他们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共同原告,分别为事故死者江某某的妻子、父母及子女。
2012年1月25日中午,被告吴某某驾驶小轿车,从城关镇往伍市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伍公路浯口段时,撞上由江某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载潘某某),造成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吴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遵循右侧通行原则、未确保安全车速、避让措施,其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全部责任,江某某、潘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吴某某在2012年2月底前赔偿原告340000元。被告吴某某赔偿240000元后未再赔偿,原告遂提起本次诉讼。
承办法官在仔细了解案情后,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原告方情绪起伏比较大,与被告的争吵时有发生。面对这种局面,承办法官耐心安抚原告的情绪,悉心听取双方的意见,理性、细致地做辨法析理工作。经过数个小时的调解,原告方的情绪渐渐平复,被告也诚恳道歉,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在一个月之内将100000元赔偿款支付给原告,一场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