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栗山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诉讼时效已过,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21日,被告易某某向原告潘某某借款12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月利息600元。逾期被告没有偿还,2004年12月30日经原告催讨,被告将前段利息5400元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重新出具了12000元的借条。2006年10月,原告到被告家催讨借款,双方发生纠纷,此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原告亦未上门进行催讨。现今,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辩称原告于2006年10月至今未找其讨要过钱,不应再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答辩意见实质是对借款的偿还以诉讼时效为之抗辩。诉讼时效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既存秩序,维护交易安全和降低诉讼成本,促使权利人积极行驶权利。法律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原、被告为借款偿还事宜早在2006年10月就发生纠纷,原告理应在明知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起2年内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原告没有及时主张,且本案中原告没有举证诉讼时效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形,所以虽然被告向原告借款12000元的事实证据确凿,但因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未提起诉讼,原告已丧失要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因此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