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共有的房屋被父亲单方出卖,为索要房屋出卖款,儿子小邹将父亲老邹告上法庭。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
原告小邹的母亲何女士与老邹于1995年登记结婚,2002年生育原告小邹。2007年10月,何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老邹离婚,2007年10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准许何女士与老邹离婚;二、共同之子小邹由何女士抚养;三、何女士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三间两层楼房的一半份额(价值约35 000元)归小邹所有。宣判后,何女士、老邹均未上诉,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何女士听说老邹将房屋以310 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附近村的童先生,后何女士多次找被告协商,要求被告将房屋出卖所得价款的一半即155 000元分给原告小邹。但是老邹坚决否认已经出卖共有房屋,小邹要求分割房款是无稽之谈。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已将原、被告共有的房屋出卖给童先生,因此要求分割房款,但是原告并没有向本院提交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与童先生确实已经发生了房屋买卖行为。另外,童先生与被告非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即使被告与其发生房屋买卖行为,也因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一半房款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