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盗赃所得“黑车”,因贪图便宜兼侥幸心理,平江县黄金洞乡吴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从两个外地人手中购买了一辆面包车。直到公安机关找上门,其才知道自身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1月份,被告人平江县吴某在中间人的联系和帮助下,获悉汨罗市两年轻人有一辆车牌号为湘AC6W48的五菱LZW6376NF银灰色面包车急需脱手,吴某了解到该车应系盗赃所得,但为贪图便宜,兼又抱着在本县范围内使用该车应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10 000元钱购得该车。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成新率为95%,价值人民币27 500元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被盗车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赃物已退回失主,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