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销售假烟构成犯罪,帮助运输假烟同样构成犯罪。9月17日,平江县法院对一起帮助运输和贩卖伪劣卷烟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福建省云霄县潘某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帮其雇主从福建省运输假烟65件至平江县准备销售,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8万。其雇主已另案处理。
2011年12月11日,受雇于福建省云霄县李某帮其跑出租的被告人潘某,按照雇主李某安排,驾驶所开面包车至当地一汽修厂取下车内座位后,至当地阳下村装载一批假烟。次日凌晨,雇主李某安排被告人潘某将该批假烟送到湖南省平江县,并约定支付潘某工资二千元。潘某随即与另一朋友(在逃)驾驶载有该批假烟的车辆出发。12日傍晚,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平江县收费站附近,被告人潘某根据雇主李某提供的电话与买主准时碰头。双方正准备交接货物之际,被平江警方现场抓获,当场从被告车辆上查获假精品白沙烟65件3250条,假冒车牌两副。经鉴别,该批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按同类卷烟市场批发价格共计价值人民币23.4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潘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无烟草专卖品的销售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明知是伪劣卷烟而受他人安排,从福建省云霄县运输至湖南省平江县准备销售,其行为已扰乱烟草专卖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受他人安排从事犯罪活动,属从犯,且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遂对被告人潘某从轻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