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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争房产对簿公堂 法官巧调解再续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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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维  发布时间:2012-09-24 09:06:01 打印 字号: | |
  因房产分割问题,兄妹之间不顾亲情诉至法院,对簿公堂,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化解了兄妹间多年的纠纷,解除了心结,使兄妹俩再续手足情。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兄妹共有物分割纠纷案,兄妹之间的官司也得以彻底解决。

   经查,原、被告系兄妹关系。2002年,在原、被告之父姚某的主持下,建造了一栋三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在房屋兴建时,原、被告都为房屋建设筹集了部分资金。2003年,原、被告之父姚某去世,且其未对房屋所有权分割进行安排。2004年,被告结婚后,出资将该房的二楼的三间房屋及大厅进行了装修,原告则对现居的二楼左边一间房屋进行了装修。原、被告之母居住在一楼内。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原告与被告及其妻子性格不和,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及其妻子要原告搬出该房。原告无奈之下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将诉争房屋第二层判给原告。法院受理后认为,原、被告之母李某属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依法追加李某参加了诉讼。

   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要想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关键是解开双方的心结。于是法官决定“背对背”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对于原告,法官耐心讲解:“你们父亲去世得早,哥嫂对你也有关爱和帮助,毕竟是骨肉亲情,手足情深,要体谅,懂感恩。”对于被告则劝导:“你们是亲兄妹,你是兄长,俗话说长兄为父,要承担兄长的责任,多包容,多担待。家和才能万事兴嘛!”事后,法官在综合考虑现在的居住习惯、照顾原、被告母亲身体状况和有利家庭和谐相处的原则后,为原、被告提出一个妥善的解决方案。

   经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兄妹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房屋第一层由原、被告之母所有。房屋第二层由被告所有,其中第二层进门左边第一间,即现由原告居住的房间由原告继续居住,但原告不得将其出租。房屋第三层由原告所有。
来源: 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 曹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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