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瘾君子”为了吸食毒品,不远千里从黑龙江省跑到广东省购买毒品,不料在回程途中,经京港澳高速公路羊楼司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9月24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业伟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董传兴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两被告人共同持有的甲基丙苯胺(冰毒)一百九十九点六克(交公安机关销毁)。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4月16日,被告人李业伟、董传兴商量共同出资去广东购买毒品带回家供自己吸食。2012年4月18日,被告人董传兴和张景东(另案处理)在黑龙江省宝清县汽车租赁行租了一辆号牌为黑DX3260白色“宝来”小车后,与被告人李业伟从黑龙江省宝清县出发赶到广东省。在广州和东莞停留后,三人赶往惠州。2012年4月24日上午,经“阿娇”(在逃)介绍,被告人李业伟、董传兴以每克290元的价格,共同出资人民币58000元,从一男子处购得甲基丙苯胺(冰毒)200克。被告人李业伟将所购毒品藏匿在小车后排座位中间扶手后面,然后与被告人董传兴和张景东一起驾车回黑龙江。2012年4月25日凌晨,在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羊楼司收费站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甲基丙苯胺(冰毒)199.6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业伟、董传兴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甲基丙苯胺(冰毒),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业伟、董传兴在非法持有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业伟、董传兴非法持有甲基丙苯胺五十克以上,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业伟自愿认罪、缴纳罚金及被告人董传兴自愿认罪,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业伟辩称其主动交出毒品,系自首;被告人董传兴辩称其向看守所报告了同监人犯越狱的企图,有立功表现。经查,只有两被告人各自的供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业伟、董传兴处以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