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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多次嚣张卖毒品 现场交易被抓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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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2-09-27 08:25:17 打印 字号: | |
  【判决结果】

  9月25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的案件,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聂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元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王庆枫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聂某在临湘市君豪宾馆、南正街新惠嘉超市等地多次将冰毒出售给临湘市的元某、何勇、汤巍、刘潘等人,计冰毒重8.2克,得毒资款5100元。

  被告人王庆枫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3月,在临湘市西正街长安宾馆、临湘宾馆、南太路运转宾馆等地,先后向李军雄、马夭利、戴焕、卢超等人出售冰毒2.8克,其中,未遂1次,计冰毒重0.5克。

  2012年3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庆枫接到卢超购买300元钱的冰毒电话,约定在临湘市南正街花样年华游戏室现场交易时,被临湘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抓获,当场从王庆枫身上搜出用于交易的冰毒0.5克。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元某、王庆枫明知是国家禁止销售的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庆枫于2012年3月16日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从其身上搜出冰毒0.5克,是未遂,对其此次犯罪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聂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元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元某不应认定为主犯,他与王庆枫不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据此,分别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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