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网络聊天结成伙,千里相约行抢夺
分享到:
作者:曾璋  发布时间:2012-09-27 08:26:39 打印 字号: | |
  网络聊天室可以迅速拉近千里之外的陌生人距离,但也易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结识同伙、扩大犯罪区域的工具。分处湖南省平江县、湖北省郧县和十堰市三名素不相识的无业青年,就通过网络聊天的方式结识,并商量“大计”相约在湖南省平江县对银行取款者实施抢夺。近日,平江法院以抢夺罪对三名被告人予以了重判。

  2011年11月,湖南省平江县杨某、湖北省郧县王某和湖北省十堰市朱某(未成年)三名无业青年通过QQ网络聊天室相识。几日后,甚为投机的三人在网上互倒“没钱花”的苦水,便一拍即合,决定一起去“搞一票”。三人在网上商议,准备到平江县对单身到银行取款的人员实施抢劫,并制定了周密的抢夺计划。当月中旬,三人相约在平江县城聚集,之后,三被告人轮流在当地银行营业厅蹲守。2011年12月15日下午3时许,被害人湛某(女)在平江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取款后,被三人盯上并跟踪,尾随至平江县城关镇一偏僻巷口处时,被告人杨某、王某两人迅速抢夺了被害人的手提包,被告人朱某骑摩托车在巷口接应。三人抢得现金共14万元,尔后在平江县防洪堤上分赃:被告人杨某分得5万元,被告人王某、朱某各得4.5万元,尔后各自畏罪潜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于2012年1月12日向湖北省十堰市警方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到案后主动退还赃款4.5万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系主犯。三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17岁)系未成年,案件中相对作用较小,能主动投案自首,且其家属积极退还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被告王某也已主动退还全部赃款,亦应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对被告人杨某处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王某处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被告人朱某处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来源: 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曾璋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