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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工作应做到“三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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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高峰  发布时间:2012-10-09 07:55:37 打印 字号: | |
  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调解的形式解决矛盾纠纷,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笔者通过调查整理发现,要最终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办案人员必须做到“三动”,以做到办案贴近民生,案结事了,

  一是调解前要行动。调解前第一个行动是要仔细阅卷。阅卷主要是要概括出双方当事人在诉状和答辩状中争议的焦点,循着焦点找出相应的证据,对案情有个初步的了解。第二个行动是要做相应的实际调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隐瞒事实、谎称事实已在所难免,办案人员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询问一些案件的真实情况非常必要。最后是要仔细倾听。面对法官时,绝大多数的当事人都想把自己认为的事实和想法说给法官听,希望法官能相信自己所述,采纳当事人自己的意见,或者对其产生怜悯之情。面对这种情况时,我们千万不能反感,因为在这些繁琐冗长的陈述中,包含了大量重要的信息。因为诉状或答辩状中每一个争议的焦点,都是由这些琐事支撑起来的。我们在仔细倾听时能将这些事情按时间串联起来,形成一条事无巨细的事实发展链条。再者“言多必失”,如果当事人在陈述中有假,也会在这琐碎中露出马脚,被我们找到突破口。

  二是调解时让当事人“心动”。对簿公堂,是当事人心理非常脆弱的时刻,一句中听的言语,往往会让当事人情绪变化极快,所以让当事人心动最主要是在法官的发言上。通过之前的庭前调查及倾听,我们对案情已经有了详尽的了解。发言时我们应抓住争议的焦点,切中要害。对有过错的当事人有针对性地进行批评,申之以法律后果。对无过错的当事人动之以情,亮明公正立场。发言时还应根据当事人的学历、职业及受教育水平调整说话的方法和用词,使之更加贴近当事人的生活,使说话的效果更加明显,更容易使当事人达成调解的意向,签订调解协议。

  三是调解后让当事人感动。调解协议签订后,法官们不能掉以轻心,因为调解书没有被当事人签收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如何让当事人回家回想后仍旧信服,等待签收调解书,是调解中的压轴之作。笔者认为,签订调解协议之后,法官应真心为当事人计量一下得失、想想“未来”了——官司打完后,当事人收获了什么?失去了什么?根据调解协议当事人收获的肯定比失去的更重要了!官司打完后,当事人有什么打算?——我们都可以劝说劝说,聊聊家常,让当事人觉得,我们是有血有肉的,也是可亲可敬的人民公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办案人员在案件调解中,掌握办案技巧、注重调解艺术,因案而异,因人制宜,定能将调解工作做得更好,为促进社会和谐作出自己的贡献。
来源: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傅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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