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属于法律赋予的权利与自由,但是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也是法律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夫妻只同意离婚但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做法,于法、于理都不容。日前,平江法院成功调处了一起离婚纠纷,并对只离婚、不养女的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
原告周某与被告尹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12日生育一个女儿。婚后,原、被告分别在外打工。夫妻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关系渐渐淡漠。原告周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开庭当日,承办法官首先积极进行庭前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但都拒绝抚养女儿。面对这一状况,承办法官首先邀当事人的亲属和村委会负责人一起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但在近半小时的劝说过后,双方仍无一人表示抚养女儿。这时,承办法官的语气变得严厉起来:“你们可以自由选择离婚并寻找新的伴侣,但是子女是不可能选择自己的父母的。因父母离婚导致家庭的不完整本就可能给她幼小的心灵造成伤害,如果知道自己的父母都不要她,小孩子又会承受多大的打击?离婚是法律赋予你们的自由,但是抚养未成年子女也是你们必须履行的义务。法律和道德都不会容许只离婚却不养子女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法院必须将子女抚养问题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即使你们不同意抚养女儿,法院也要以判决的形式对你们的抚养义务进行确认。”在接受承办法官的批评教育之后,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抚养女儿。
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自愿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至成年,被告按期支付抚养费,被告对女儿享有探望权。在当事人离开法庭之时,承办法官又细心地叮嘱双方为了给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今后也应友善处理关系,并就探望子女的具体事宜跟双方进行了细致、具体的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