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原价转让毒品也成立贩卖毒品罪
分享到:
作者:彭峰   发布时间:2012-10-10 14:21:42 打印 字号: | |
  直到被押上法庭被告席,犯罪嫌疑人邹某仍然以其系原价转让毒品,没有赢利为由,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最终法庭认定其观点不符合法律,不予采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邹某是平江县南江镇一名仅有初中文化的农民,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邹某在平江县南江镇庙铺村等地多次贩卖冰毒给方某、邹某进、钟某三人,总计贩卖冰毒2.1克,获得毒资共计1000元。2012年4月19日,公安干警在抓获邹某时,还从其身上查获冰毒约1.4克,麻古6粒。庭审过程中,邹某对检方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提出自己买卖毒品没有赢利,只是原价转让,不应该定贩卖毒品罪。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多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提出的买卖毒品没有赢利,不应该定贩卖毒品罪的观点不符合法律,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来源: 平江 法院
责任编辑:彭峰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