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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四年 法院判决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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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维  发布时间:2012-10-11 11:22: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法庭审结了一起涉台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准予原告钟某与被告彭某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上半年在东莞打工时相识。2006年农历五月初六双方一起回原告家举行了订婚酒宴,同年5月26日在湖南省民政厅办理了登记结婚。2006年农历十月十四日原、被告生育共同之子,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前段,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双方一起在东莞打工。2006年10月中旬,原、被告同回台湾地区共同生活,同年农历十月十四日生育共同之子。2007年6月,原告将其子带回娘家后,未再带回台湾,其子一直随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成长环境不同等原因,造成夫妻间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原、被告发生争吵后,原告回娘家后一直未归,夫妻至此开始分居至今。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登记结婚,但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已满四年,四年来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关系已无和好可能,据此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同时鉴于在庭审的过程中,原告表示若由原告抚养共同之子则其愿意自行承担抚养费。因此,本着有利于小孩身心成长的原则,原、被告共同之子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来源: 平江 法院
责任编辑:曹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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