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本是有夫之妇,在外打工的过程中认识了老乡被告宋某,因一时的冲动,两人发展成恋人关系。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周某为维护自己的家庭,结束了与宋某的畸形恋爱关系。不料宋某以死相逼周某离婚不成,对周某及家人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并通过发信息的方式,侮辱诽谤周某,严重的影响了周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告多次与周某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都依法享有维护自己名誉权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被告宋某通过信息方式故意侮辱诽谤周某的行为,主观上有使周某名誉受损害的目的,客观上已经损害了周某的人格和名誉,构成了侵害原告周某的名誉权。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宋某向原告周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