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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婚外恋受侵扰,依法维权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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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严奇志 王杰  发布时间:2012-10-12 07:50:00 打印 字号: | |
  原告周某本是有夫之妇,在外打工的过程中认识了老乡被告宋某,因一时的冲动,两人发展成恋人关系。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周某为维护自己的家庭,结束了与宋某的畸形恋爱关系。不料宋某以死相逼周某离婚不成,对周某及家人的人身安全进行威胁,并通过发信息的方式,侮辱诽谤周某,严重的影响了周某的正常工作生活,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原告多次与周某协商不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都依法享有维护自己名誉权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被告宋某通过信息方式故意侮辱诽谤周某的行为,主观上有使周某名誉受损害的目的,客观上已经损害了周某的人格和名誉,构成了侵害原告周某的名誉权。日前,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宋某向原告周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4000元。
来源: 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严奇志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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