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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乘酿车祸 刑事民事责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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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军飞 刘国祥  发布时间:2012-10-15 08:40:2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在湘阴县看守所开庭审理了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杨某在庭审过程中态度诚恳,表示愿意承担原告方的损失,“本是想要顺路搭载孩子们放学,却不想做好事反而做成了坏事”,庭审中被告杨某对自己好意搭乘的行为悔不当初。

  2011年12月22日,杨某驾驶三轮摩托车搭乘放学回家的小学生蒋某、林某等六人由湘阴县静河乡加油站往青云村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静河乡青云村四组地段时,由于车速过快,与前方来车会车时操作不当,致使正三轮摩托车上驾驶人杨某及搭乘人蒋某、林某等被摔出车外,摩托车再向右倾翻,压在蒋某、林某身上,造成杨某、蒋某、林某等7人受伤,后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湘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蒋某、林某无责任。蒋某的父母和林某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杨某赔偿他们的损失,因杨某为其摩托车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代杨某承担赔偿责任。

  湘阴县人民法院城南法庭受理案件后了解到,杨某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现被关押在湘阴县看守所。杨某搭乘蒋某、林某等人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好意搭乘行为。本院审理后认为,好意搭乘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就是助人为乐,是我国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为我国的法律所倡导和保护。但车辆驾驶人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既然同意同乘者的同乘行为,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带至目的地的义务,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同乘人受伤的,不能以好意同乘为依据免除驾驶员和车主的责任。本案中杨某虽然属于好意搭乘,但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难以免除赔偿义务。故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杨某承担。
来源: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康军飞 刘国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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