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按照劳务合同完成工程施工之后,却迟迟拿不到工程价款,多次索要未果之后施工人诉诸法院寻求法律保护。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被告徐某、伍某从某道桥公司承包了一处桥梁施工工程,原告张某、邹某与徐某、伍某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邹某组织人员进行桥梁施工作业,后两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完毕,经结算徐某、伍某应支付给原告200000元的劳务报酬,徐某、伍某因暂时没钱遂出具了一张200000元的欠条给二原告,后经原告催讨被告仅支付了25000元,下欠175000元经多次催讨一直未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按约支付劳动报酬,现被告不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属违约行为,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某道桥公司依法承包工程后未经业主允许擅自将一处桥梁施工工程转包给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的徐某、伍某违反了相关法规,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张某、邹某承担责任。据此,法院遂判决被告徐某、伍某支付工资欠款175000元,某道桥公司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