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信用联社又来到平江法院领取了一被执行人的一万五千元履行款,并对该案申请了结案。负责该案的执行干警换了几拨,执行措施采取了很多种,执行态度却从来没有更换。
2003年,平江县信用联社申请执行刘某借款纠纷一案被移送到平江法院执行局。该案被执行人刘某因欠信用社60500元及利息被起诉,后经平江法院判决由刘某偿还欠款及自1998年9月至还款之日的利息。
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平江法院便开始对该案进行执行,2004年4月,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某政府工程的工程款7万元,但当时由于各种外界因素,未能将该笔款项提取到位。但平江法院的执行干警并没有放弃执行,尤其是对于这种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的。2008年,通过多方走访调查发现刘某的房产信息,立即采取了查封措施,并对其评估拍卖,最终该套房产以17万元强制拍卖成功,由于刘某另案未履行使该案仅分配6万元。平江县信用联社认为该案刘某欠款时间长,影响大,不能放弃该案的利息。依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主张和放弃自身权利,但由于刘某暂无履行能力,平江法院中止了该案的执行。
2012年10月,当事人提供线索称刘某目前情况较好,完全有履行能力。平江法院干警通过银行查询发现刘某存款1.2万元,在将刘某存款扣划后法院干警将双方当事人传至法院。经过8年的执行,刘某体会到了平江法院维护法律尊严的决心,表示这次一定将该案了结。后经过详细计算,刘某还需支付利息3000元,刘某主动将该款交到法院账户,至此该案完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