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笔者获悉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团伙盗窃案,被告人刘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情回顾】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被告人刘晋伙同汪某、吴某、余某(均已判刑)等人在岳阳市盗窃作案2次,盗得汽车2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08 050元。具体作案事实如下:
2009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刘晋伙同汪某、吴某等人在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擂鼓台村,由吴某撬门、汪某剪线打火,被告人刘晋望风,盗得胡某的“长城”牌皮卡车1辆,销赃得款5000元。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2 250元。
2009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刘晋伙同汪某等人在岳阳市化工总厂哨所路70号,由汪某撬门、剪线打火,被告人刘晋望风,盗得唐某的“中兴”牌皮卡车1辆,销赃得款7000元。被告人刘晋找汪某要了300元。经临湘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5 800元。
【法官说法】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晋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晋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晋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晋参与盗窃微型面包车的事实,同案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且被告人刘晋一直没有参与盗窃该面包车的供述,对此次盗窃不应认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