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因车主彭某未购买交强险,法院判决被告车主彭某与驾驶人被告张某一起在交强险内就原告吴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2011年农历十一月初五,原告吴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无牌照)往余坪乡忘私桥方向行驶,在转弯路段时与对面行驶的被告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无牌照、无保险,车主系彭某)相撞,造成吴益明受伤。由于事故双方当事人彼此相识,且双方都是无牌车辆,故当时双方均没有报警。事发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吴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并追加了彭某作为案件的当事人。
平江法院梅仙法庭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后,认为缴纳交强险是每个机动车主的法定义务。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未投保交强险就是一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的”的情形,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彭某因未给其所有的机动车购买交强险,应当就交强险范围内原告的损失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