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原告:陈某某,女,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xx镇xx村。
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xx镇xx村。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1993年12月31依法登记结婚,1995年3月19日生下共同之子李小明(化名),原告陈某某在家抚养李小明直至其两岁后外出打工,打工期间陈某某时常寄学费、生活费给李小明,并每年回家看望,但李小明的主要生活费用是被告李某某承担的,李小明两岁后由其祖父母照顾。原、被告因性格不和于2009年2月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共同之子李小明由被告李某某抚养、原告陈某某有探望权。2009年4月22日下午,李小明放学回家后因与同班同学陈小华(化名)发生口角,被陈小华用水果刀刺伤颈部死亡。陈小华因未满14周岁,司法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赔偿事宜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协议,协议约定由陈小华的监护人赔偿李小明的家属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000元。调解协议签定后,陈小华的父亲交付了140 000元现金给李某某,剩余的60000元在2009年农历12月24日前付清,但当原告陈某某要求分得部分死亡赔偿款时,被告李某某予以拒绝,称已与陈某某离婚,陈某某无权分得死亡赔偿款,故原告陈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分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元。
二、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及如何分割出现了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遗产,应按照继承法中遗产的处理规定来分配。
第二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收入减少或丧失的补偿,是对家庭财产未来损失的一种补偿,不应作为遗产,可参照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合理分割。
三、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一)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
第一、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即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不是法定的遗产,到目前为止,尚无法律明文规定死亡赔偿金为遗产。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因事故死亡之后,基于法律规定所产生的赔付费用,不是该公民死亡时就遗留存在的,故死亡赔偿金不能用来清偿死者生前所遗留的债务。遗产具有可预见的处分特性,而死亡赔偿金具有不可预见性,死者个人生前不可能对其予以处分。
第二、死亡赔偿金不应作为死者的个人财产。一个人只有在自己生命存在的情况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死者死亡后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财产损失补偿,并不是死者本人通过一定的民事行为而取得合法财产所有权。一个人享有财产所有权即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而死亡赔偿金是在死者死亡之后才取得的,死者无法对此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非对死者自身的赔偿,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由此看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补偿,其不是遗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死者近亲属共同所有的。
( 二)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
在目前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审判实践中对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权利主体的确定。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分配原则的确定。首先,应遵循一般分配原则。原则上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受害人非正常死亡,打破了稳定家庭共同生活秩序,而按照常理,在对家人帮助照顾上,与死者紧密共同生活的人会得到最多,当死者死亡后,这些人受到的物质上的损失也最大,因此应分得较多的死亡赔偿金。所以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来决定各赔偿权利人的分配数额。当事人无法证明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的,可以适用“均等分配原则”。其次,应遵循特殊照顾原则。对应当领取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权利人予以适当照顾。被扶养人虽已单独领被扶养人生活费,但该补偿较低,而被扶养人更多是未成年人,或者是年老无劳动能力的长辈,生存能力差,因此在分割死亡赔偿金时应适当予以照顾。
综上,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的事实,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收入损失的赔偿。因死亡赔偿金的获得,不是通过死者生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故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而是作为死者近亲属的赔偿权利人应获得的物质性赔偿。死亡赔偿金具体分割时原则上应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进行分配,特殊情况下适用均等分配原则与特殊照顾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