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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后报复昔日同伙 触犯刑律再落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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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琰 彭峰  发布时间:2012-10-16 17:00:51 打印 字号: | |
  2011年,因为同案犯刘某的举报,卢某被汨罗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2月刑满释放后,卢某向刘某索要所谓的“赔偿金”未果,将刘某打伤,却因此再度锒铛入狱。

  卢某是平江县伍市镇人,2011年8月,他伙同被害人刘某在汨罗市盗窃摩托车。刘某被汨罗市公安局抓获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同案的卢某,导致卢某被抓并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2月,卢某刑满释放后,以刘某举报其盗窃摩托车致自己坐牢为由,分别于2012年2月12日、2012年2月13日两次到被害人刘某家索要人民币12000元的赔偿,并威胁说如果不赔偿就砍死刘某和他的儿子。被害人刘某不同意赔偿,于2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报案。2月17日,卢某第三次来到刘某家中,将刘某打成轻微伤。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因责怪被害人刘某举报自己参与盗窃犯罪,使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怀恨在心,三次找刘某要求赔偿损失,并威胁如果不赔偿将砍死刘某及其儿子,同时在讨要赔偿时将刘某打成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敲诈勒索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来源: 平江 法院
责任编辑:余琰 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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