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陈某应当返还原告邓某彩礼8000元。
原告邓某与被告陈某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按农村风俗办理了订婚酒席。由于在相互了解的过程中双方发生矛盾,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办结婚酒。后原告邓某向被告陈某索要订婚时给付的彩礼,因被告陈某拒绝返还,邓某将陈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彩礼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首先给付彩礼是以订立婚约为前提条件和基础。其次是基于本地的风俗习惯。原、被告在订立婚约的过程中,给付财物的行为主要是根据结迎嫁娶的风俗习惯。再次给付财物的价值按照本地生活水平属于数额较大。本案中,原告给予被告的10000元及被告父母的2000元应属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购置 一台冰箱放置在原告家,冰箱的价款可从应返还的彩礼中予以抵减。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