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法庭成功处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两被告共赔偿原告的12000元全部到位,充分的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
被告陈某与彭某合伙在平江县大洲乡开办了一个水泥砖厂,原告邹某受两被告雇请在厂里做工。2012年4月7日,原告在做工的过程中不慎受伤,后在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浏阳市社港骨伤科医院进行了治疗,经鉴定原告伤情为轻伤,伤残等级为十级。事故发生后,被告陈某向原告支付了5700元医疗费用后便拒绝再支付任何费用,两合伙人在赔偿问题上踢起了皮球,使得原告因伤损失迟迟得不到赔偿,不得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平江法院梅仙法庭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迅速送达了副本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彭某认为原告自己有过错应该承担责任,被告陈某认为自己刚入伙不久不应该承担较大责任。承办法官开完庭后,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在法官的努力下,原告在原有的诉讼请求基础上作出一定的让步,两被告同意就原告受伤损失进行赔偿,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被告陈某、彭某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