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云溪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离婚后原告将前妻告上法庭,只为了十年前的一场火灾损失。
原告段某与被告周某为再婚夫妻。原告段某1995年在村里分给的地基上建了一栋两层楼房,2001年段某与上任妻子张某协议离婚时,房子归原告所有,由于两人子女尚小,张某遂以照顾孩子为由一直居住在该房子中。2002年3月原告段某与被告周某结婚。被告周某对张某霸占原告房屋的行为很不满。被告周某因此与张某多次发生冲突。2002年6月23日,被告周某再次与张某发生激烈冲突,一气之下放火烧了原告段某的房子。当时原告顾念到双方感情而没有提起诉讼。但如今两人已离婚,没有夫妻感情了,原告于是就该案起诉到云溪法院,要求前妻予以赔偿。
在庭审中,双方就当年被告周某纵火的财产损害结果、财产损害的原因和过错的分担以及诉讼时效等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并邀请了岳阳三权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员工王某到庭接受专业质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周某纵火造成损害的主要证据是一份价格评估报告,而评估公司未到现场鉴定,而仅依据一组照片进行评估。随后在主审法官向原告和评估公司员工进行提问时,双方陈述的事实也存在多处矛盾,经过反复核实,法庭对该损害结果的鉴定报告证据做出不予采信决定,另该案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