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读魏德士教授的《法理学》是在研一时期。当时感觉该书与国内常见的法理学教材一样晦涩难懂,加之系由外文翻译而来,语言方面的差异时常让我头痛,对书中的一些理论也只能是一知半解。直到毕业后进入法院工作,在一年的审判工作实践后,再读此书。顿觉这是一部适合也非常值得我国司法实践者学习的法理学教材。它并非一本纯粹的法学理论著作,书中的内容与司法实践联系紧密。而且,尽管是对德国法的研究,其中的许多观点与我国的司法实践有着相通之处,对我国司法者的审判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魏德士教授出生于德国多特蒙德,是德国著名的法学家。他知识背景广阔,研究领域涉及法理学、法社会学、宪法学、民法学、劳动法学等多个学科。他法律实践阅历丰富,曾担任过戴姆勒•奔驰汽车公司人事部长助理、自由柏林大学教授、高等法院法官、冶金行业集体劳动合同纠纷调解员等职务。正是这些广阔的法学理论背景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使得魏德士教授的《法理学》独树一帜。书中的大量观点源于真实的法律实践,结合大量的部门法案例对抽象的法学理论进行了具体、深入地阐释。
这本《法理学》是一部法律工作者的法理学。作者在创作初期就将编写对象确定为法律实践者,而不是法学教授。全书大至谋篇布局,小到具体问题的阐述,也都是站在法律适用者的角度来思考和论述的。首先,从全文来看,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基本问题、法及其功能、法的效力、法律适用。作者之所以进行如此分类,是因为在他看来“只有那些对法的基础和作用方式以及对可能引起法律适用的原因和适用方法后果有所了解并对其思考的人,才能在法律职业领域内尽到职责的要求”。其次,对于每一章节的具体问题的论述,作者也是从法律适用者的角度来谈的。例如,他认为对法律适用者而言,一切法律规范都是命令语句,是以命令和禁止的方式向法律适用者表达的。法官必须服从,即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审理案件,作出裁判。
在魏德士教授的这本《法理学》中,我认为最为重要的是他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论述。在他看来,任何完整的法律规范都是以实现特定的价值观为目的,并评价特定的法益和行为方式,在规范的事实构成和效果的联系中总是存在着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即法律的效力所在。法律适用就意味着在个案中实现法律效力,即在具体的案件中实现法定的价值判断。法律工作者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运用各种方法找寻现行法中包含的价值判断。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往往过于热衷对事实的追求,却忽略了其中的价值判断。片面的事实强调最集中的体现就是只热衷于片面事实上的逻辑偏好。这种只停留于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机械式逻辑推理的做法,只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忽略了社会效果。法官急于以此种方式结案,却极有可能导致“官了民未了”现象的出现。因此,魏德士教授的告诫对于我国的审判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律适用重要的不是逻辑,而是规范的目的性。法官如果对引用法律的效力(即价值判断)不经过思考就直接断案,只能成为一个法律技术匠,而且那将会使自身或整个社会陷入非常危险的境地。
价值判断如此重要,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才能准确把握从而正确适用法律呢?具体到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认为法官不应仅仅依靠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机械地坐堂审案,而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对于符合主流价值观念的予以支持,对于违背公共价值观念的确认违法,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为例,法官不能简单地以借条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为依据作出裁判,还应通过其它方式综合考虑该借贷事实是否属于高利贷等违背社会公众价值观念的行为。如确属高利贷,则即使借条形式合法,也应驳回出借人超出合法范围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