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傅某在搭乘被告丰某便车的过程中,因被告丰某驾驶机动车速度过快,导致车辆自翻,致使乘坐人傅某受伤,花费医疗费共计五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双方曾协商由被告丰某赔偿部分医疗费用,但丰某仅支付医疗费一万余元便不再支付,致使原告不得不因此而停止治疗,原告傅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丰某继续支付部分医疗费用。日前,平江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丰某继续支付原告医疗费一万元。
梅仙法庭在受理该案后,了解到因双方系熟人且平时关系较好,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因被告丰某拒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双方分歧意见较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丰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保持安全车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被告丰某既然同意傅某搭乘自己的车辆,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偿服务合同关系,丰某应该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安全运送的义务。但因傅某搭乘便车的行为,符合我国民法理论中的善良风俗原则,虽然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了原告的损害,但对原告的损失,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对于丰某这种助人为乐的行为,在当今社会应该给予鼓励,对于在助人为乐过程中因被告过失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适当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