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法庭依法判决了一起离婚案件,虽然在三次诉讼过程中被告贺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法院在依法查明原、被告的婚姻及家庭基本情况后,确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判决准许原告苏某与被告贺某离婚。
原告苏某与被告贺某结婚二十余年,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苏某常年在外打工,被告何某则一直在家务农。由于原、被告常年分居两地加之家庭条件较差,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与2011年原告曾两次起诉向法院要求离婚,由于被告一直不到庭参加诉讼,有些案件事实无法查明,加之未达到法定离婚条件,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2012年原告第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考虑到原告态度坚决,法院受理此案后将副本送至被告。被告认为只要不到庭参加诉讼,不签字这婚就离不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官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为把本案的事实查清楚,就原、被告的婚姻及家庭情况多次深入当地向被告亲属及所在地村委会负责人了解情况,在查清双方的基本情况后,确认双方已无和好可能,遂做出准许原、被告离婚的判决。
基层法院的某些派出法庭地处边远山区,由于部分群众欠缺法律意识,认为在诉讼中只要本人不到场签字,法院就奈何不了,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消极应诉。这种消极应诉的态度不仅不利于法院工作的开展,更不利于当事人自身权益的保护。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情况,作为基层法院的法官更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将案件的事实情况调查清楚,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