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农场职工彭某雇用同连队吴某为其粉碎麦田秸秆,在作业的过程中,吴某的粉碎机突然起火,引燃秸秆,后波及到相邻地块中杨某和田某还没有收割的小麦,灭火后,三块地都成了焦土,粮食颗粒无存,直接经济损失约7万元。为此,杨某、田某强烈要求彭某与吴某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赔偿问题引起了四家人的激烈争斗。此案在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经派出所勘查,认定起火原因不明,吴某却依据派出所的事故结论,拒不承认赔偿责任,杨某、田某表示,如果损失得不到赔偿,出了法院门,就找党委、找中央,屈原法院承办法官见此情形,及时调整策略,结束法庭调解,改为入户调解。
承办法官四次下连队登门调解均收效甚微,最终,承办法官以事故缘由为划分责任的依据,发动人民调解力量,邀请连队领导和有威望的邻居上门调解。通过对各方当事人从做人原则、邻里关系、法律责任等方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劝解,受损方鉴于吴某家庭的困难,放弃部分损失,吴某自愿赔偿三家损失5万元。纠纷得以圆满化解,使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官的亲切,法律的公正,全体村民人人叫好。
这是近日发生在屈原法院的一桩民事纠纷案件。屈原法院牢固树立一审就是终审的理念,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在案结事了上做文章,在息诉上下功夫,加强了诉讼调解工作。审判法官十分注重强化调解效果,充分运用各种调解手段化解矛盾纠纷,使法庭调解有机灵活地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构建了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多元合力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增强,案件调解结案率和服判率明显上升。(作者:蔡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