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新市镇妇女郑某某想到该市工业园某新材料公司上班,试工的当天不慎被机器压伤手指致残,要求某公司赔偿未果。2012年10月23日,经岳阳中院民三庭法官二审调解,起诉维权的郑某某获得某新材料公司支付的补偿款3万元。
郑某某离婚后回汨罗市新市镇娘家居住并在镇上理发店打工维持生活。2011年9月,郑某某经人介绍准备到汨罗市工业园某新材料公司上班,该公司车间副班长经请示公司副经理,安排郑某某进厂试工,结果郑某某在试工时被机器压伤手指,公司当即将郑某某送医救治,并支付了医药费800元。后郑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找某新材料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万余元。一审法院确认郑某某总损失为48000余元,判令某新材料公司承担80%的责任即约38000元。某新材料公司认为郑某某应负主要责任,遂提起上诉,要求改判。案件二审中,经中院民三庭法官庭前耐心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并于2012年10月16日庭审中继续针对性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当庭自愿达成由某新材料公司补偿郑某某各项损失共3万元的调解协议。2012年10月23日,某新材料公司通过一审法院兑现了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