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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学审判管理体系 服务审执工作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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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周平  发布时间:2012-10-31 09:46:48 打印 字号: | |
  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面对越来越重的社会职责的必然选择。在经济不断发展的趋势下,人民群众对法治环境的期望值也更高,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体系,科学配置司法资源,才能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公平正义。

一、我国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活动出现的问题

审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为实现司法公正和高效的价值目标,保证审判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运行,而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各个环节进行科学管理的活动。审判管理制度在我国司法建设中是一个新兴领域,审判管理是改革是人民法院“一五”、“二五”、“三五”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人民法院越来越重视审判管理,已经取得了一些好的成果,但依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1、审判资源分配不均问题。各地发展水平不一,法官人数分配不合理。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少,法官流动性不强使得一些经济发展较快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天津等地,法官人均结案数可能是全国法官人均结案数的几倍甚至上十倍,但是一些中西部地区法官人均结案数还达不到全国人均结案数。[①]因此造成法院“案多人少”的根本原因之一是审判资源分配不均问题。

2、管理精细化程度不够,考核指标设置不科学。基层法院基本上仍是一种粗放式管理模式,很多法院将“发改率”、“结案率”、“案件均衡率”等作为考核的标准,如果不加分析,会导致片面追求指标而忽视个案情况,导致不合理的结果,在具体应用中应当好好推敲,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细化完善此类考核指标。

3、审判管理职责不明,信息管理水平较差。很多基层法院没有专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管理职责分散于其他庭室,不能有效统一管理。审判管理装备技术落后,审判管理效能未能充分发挥。各级法院之间不能实现资源信息共享,案件信息录入不准确的行为没有约束性的管理。分析评价性的审判和司法统计信息广度、深度不足,难以为审判工作决策提供确切完整的信息。

二、构建科学审判管理体系的基本原则

第一,审判权独立原则。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保证审判不受外来因素干扰的客观要求,是宪法原则的延伸和在每位法官身上的体现,审判管理的领导者、实施者必须服从之。该原则决定了管理者和管理对象之间是不可替代的关系,排除了管理者对管理对象职务行为的干涉可能。

第二,服务大局原则。在进行审判管理的同时要有全局意识,牢牢把握新时期人民法院的职责定位,自觉的将审判管理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大局中考虑,将法院发展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起来,将党和国家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转化成法院工作的动力和要求,将服务大局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三,立足审执工作原则。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的目的就是要提高审判质量,为审执工作服务,要正确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绩效考核体系,统筹兼顾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科学运用各项指标分析评估审判工作,更好的促进审执工作开展。

第四,以人为本的原则。就审判工作而言,“效率”和“业绩”只有来自于每一名法官。要实现每名法官优等的“绩效”,就应“设计和保持一种良好环境”,这是管理本身对管理决策者和实施者不可或缺的要求。审判管理必须以更高的人文态度设计和保持良好环境,发挥法官的主动性、创造性。尊重法官权利,既要能有效发挥法官的审判潜能,又要让法官施展个人才能。

三、构建科学合理的审判管理体系

正如王胜俊院长所说“规范化的审判管理可以提高效率、节约资源,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因此构建一个真正以公正高效为核心,综合考虑审判流程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案件质量评查、绩效考核评估等各方面因素,建立科学合理、职责明晰、有效运行的审判管理体系。

(一)案件繁简分流,审判与执行工作紧密衔接

对于前来立案的当事人,法院立案庭应当做到繁简分流,把好案件入口,将诉前调解工作落到实处,做好说服疏导工作,争取及早化解矛盾。对于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应当告知解决的途径。对于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定期限移交审判庭,做到繁简分流。法官应提高庭审驾驭能力,难案精审,简案快审。对于简易程序的案件,能够当庭认证查清案件事实的就可以当庭宣判,提高诉讼效率。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及时汇报,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加强审限监督,严格规范案件的延期、中止及程序变更,避免审理期限过长引发社会矛盾。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提高裁判文书的写作水平,坚决杜绝文书中关键词错误,给执行工作提供便利。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提高执行和解率,力争在不引发矛盾的前提下将执行落到实处。建立执行公开、执行内外部监督,执行协作、执行救助等制度,确保判决执行力,树立司法权威。[②]

(二)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

建立诉讼和非诉讼衔接机制是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让当事人满意的调解就是最公正的结果”,不同的矛盾应当用不同的手段解决。一是发挥基层司法所及法庭的调解功能,高效便捷的解决当事人矛盾,将纠纷有效化解在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才有保障;二是通过立法赋予行政机关解决矛盾纠纷的的权力和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推进仲裁制度改革,完善司法与仲裁的关系;四是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功能,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让人民调解员将矛盾纠纷更快捷的化解在基层;五是积极创设专家及行业调解制度,由熟悉本行业交易规则、企业情况的行业协会调解解决,在专业性强的纠纷中优势明显。非诉讼调解机制的完善既可以将矛盾低成本解决,减轻法院负担,又能让当事人满意,达到社会效果,是今后法院审判管理制度建设中必要的一环。

(三)开展重点案件评查活动及典型案件回访工作

案件评查活动应当对信访、抗诉、人大代表提出意见的案件等重点案件进行实体及程序上的考核。对办案指导思想、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程序采用、法律适用、裁判结果、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查。[③]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接受群众监督,人大代表意见,通过案件评查健全案件质量管理制度、完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审判管理体系建设,努力使案件质量得到进一步提升。对未成年人案件、缓刑案件、涉诉上访案件、上级机关批转交办等案件进行重点回访。基层法院的案件回访应当在不增加当事人诉讼负担的基础上,因人而异分别采取当面回访、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重点了解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及时收集当事人意见,及时消灭上访隐患,促进“案结事了”。案件回访制度一方面能够规范法官行为,另一方面能够深入了解民意及时缓解上访隐患,畅通沟通渠道,实现司法为民。

(四)加强审判队伍管理,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审判队伍的高素质是审判任务高质量完成的重要前提,人才强院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人才引进应从录用开始把关,在实践中锻炼人才,发挥优秀典范的带动作用,推出专家型、复合型法官。注重法院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增强队伍凝聚力。高度重视廉政文化建设,严格考核制度,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官队伍。构建责任追究机制,奖惩措施严格兑现,对于错案追究力度一定要大,对于小瑕疵、小毛病也不能放过,落实到具体责任者,“从严治院、从严治警”,让人民群众满意、放心。

(五)完善信息化管理,提高审判监督力度

信息化管理能够减少人为的随意性,增强审判管理的严格性,对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可以促进审判人员规范庭审行为。通过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办公自动化水平,减少了工作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信息化建设能够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通过互联网审查当事人的立案申请及起诉材料,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的方式查询案件办理进度。对于开庭审理,有的法院已经开始试点进行远程视频审理,这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基层法院要实现全业务、全流程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工作模式还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

审判管理工作是一项具有科学性、系统性、针对性的工程,需要上下协调,交流学习借鉴,从实际出发,不断创新,努力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审判管理体系,为审执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后盾,真正实现司法为民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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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胜俊院长于2009年年底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听取案件质量评查和审判管理工作情况汇报时提出的重要观点。

[②]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审判管理中的审判是广义的,包括从“立案到分案、排期、开庭、裁判、执行等各个审判环节”。

[③]《遵循司法审判运行规律 创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特色》。文载《大法官论审判管理》法律出版社393页
来源: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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