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现年44岁,案发前系岳阳县财政局行政科副科长兼机关报账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00余万元,后被检察机关查获。近日,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杨某提起公诉,岳阳中院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6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先将公款转账到自己的私人账户然后取现、使用现金支票直接取现或截留基建专项资金的方式,挪用公款547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买码”非法活动,其中434万元公款尚未归还。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进行非法活动,且无法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