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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他人盗窃摩托 持刀敲诈成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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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琼  发布时间:2012-11-09 10:13:2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岳阳汨罗法院对一起因见财起意、涉嫌抢劫摩托车的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2日凌晨3、4时许,被害人徐某驾驶一辆豪爵黑色女式摩托车从平江县回汨罗市,当行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前时,因摩托车坏了,便打电话叫来田某某帮忙拖车。在田某某骑一辆蓝色铃木125型男式摩托车拖着徐某的摩托车准备回汨罗时,正好被告人李某某与许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汽车经过,他们怀疑徐某和田某某所骑摩托车是偷来的。被告人李某某提议先由许某某下去问清情况,随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己从车上拿出一把砍刀下车与许某某一起来到徐某和田某某的摩托车旁追问车子的来源,并要求徐某和田某某拿二万元来“了难”,否则报警。当听到徐某和田某某讲身上没有钱时,被告人李某某与许某某则拿刀逼迫两人将车骑到被告家去,在前往被告家的途中,徐某和田某某弃车后逃跑。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许某某商量将两辆摩托车一人分一台,被告人李某某分得一辆蓝色豪爵铃木125型男式摩托车,许某某分得一辆黑色豪爵女式摩托车,而后各自回家。次日,被害人徐某打电话找被告人李某某要车,而被告则谎称已将摩托车交给了公安机关,并与徐某约好在汨罗市蓝盾宾馆面谈,后公安干警在蓝盾宾馆将其抓获。经鉴定被抢两辆摩托车价值为5100元,案发后,被抢摩托车被追回,蓝色豪爵铃木125型男式摩托车已返还给摩托车主人杨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而且被告人李某某携带砍刀威胁他人索要财物,其暴力威胁到达了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被告人李某某在被害人没有钱的情况下强行要被害人将摩托车骑到自己家去,虽然被害人中途弃车逃跑,但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抢摩托车已被追回并返还被害人,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汨罗市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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