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各种偷梁换柱、移花接木的手法进行偷盗,成功之后逍遥自在的场景常常在电影桥段中出现,让人备赞高明,然而那也仅是编剧的杜撰,现实生活中倒是鲜见,即使有刻意模仿者也多半为不聪明的行为,逃不过法网恢恢。
殷某与杨某是紧挨着的邻居,两家关系熟络,平日关系甚好。因为听说杨某的儿子在外做生意挣了不少钱,殷某心有所动。2012年1月1日,杨某一家去到县城女儿家过元旦,殷某便趁杨家无人之际,窜至杨家后屋用锄头将杨某家里的壁柜挖开,进入杨家卧室,将放在卧室一木箱内的一本信用社存折和杨某的身份证盗走。当天下午,殷某到镇上信用社将存折中的1200元钱取出,然后返回杨家,用同样方法进到屋内,将杨某的存折及身份证放回原处。接下来几天,自以为高明的殷某将1200元赃款用于打牌喝酒,挥霍完毕。2月14日,杨某去到信用社取钱时,发现存折异常,遂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不久,公安机关将殷某捉拿归案。
11月7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殷某犯盗窃罪,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