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法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工作调研
作者:袁硕望 方琴 发布时间:2012-11-09 10: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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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来,临湘市人民法院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在审判工作中始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公正司法,全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宗旨理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把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工作来抓,不断探索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落到实处,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一、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的基本现状
临湘法院原设有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和少年法庭,后因内部机构调整合并到其他庭室。目前,在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各项审理工作中均有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
据统计资料显示,在刑事案件中,2007年1月至2011年12月5年间,临湘法院受理并审结的涉及侵害妇女权益刑事案件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奸淫幼女罪等居多,非法行医罪早年间或有发生,非法行医的被害人绝大多数为产妇,虽然此类案件绝对数量并不多,但非法行医给妇女造成的身心伤害却是无法估量的。在民事案件中,多为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在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案件中居于首位。其中,因第三者插足或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较多。同时,审理较多的继承案件、婚约纠纷案件、损坏赔偿、肖像权及名誉权纠纷、抚养案件、收养案件,这些案件都涉及到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问题,婚姻案件肯定每个案件都涉及妇女的问题,离婚案件同时要对子女的问题作出处理,涉及很多子女,就是儿童权益的保护问题。此外,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也是法律需要人文关怀的课题。2007年1月以来5年间临湘法院审理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刑事案件36件,涉及妇女儿童权益民事案件2480件。女性犯罪39人,未成年人犯罪8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当前,虽然法律上规定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实际生活中还存在某些妨碍妇女行使平等权利的消极因素,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体现在:
一是侵害妇女儿童权益事实取证困难,妇女权益保护举步维艰。从刑事法律的角度看,对实施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进行了较为周密的规定,如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卖淫罪、强奸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奸淫幼女罪,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但是,由于家庭暴力犯罪通常在家庭中或其他非公共场所实施,没有第三者在场,难以取证,致使对侵害妇女权益犯罪打击力度大打折扣。这种问题在民事案件,尤其是因为家庭暴力、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同样存在。侵害妇女权益案件证据难以保存,同时一些秘密取证手段的合法性又难以得到认同。
二是离婚妇女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离婚妇女生活非常艰难。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一步完善了经济帮助制度,建立起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但是,由于有关经济帮助的规定过于抽象,难以执行。实践中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直接适用也非常少见,离婚损害赔偿因立法用语的不确切导致操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离婚妇女的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保护。另外,由于妇女在就业领域处于实质上的劣势地位,工作难找,报酬高的工作更难找。
三是低收入、低文化妇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侵害妇女人身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在强奸案件中,背井离乡外出打工妇女是强奸犯罪的主要受害人。这些打工妇女多数来自低收入家庭,且没有受到足够的教育,对犯罪的防范意识较低。犯罪分子正是利用打工妇女急于挣钱但又十分单纯的弱点,用招工等各种欺骗手段,寻找机会对打工妇女实施犯罪。因为广大农村经济发展尚欠发达,许多大龄男子娶不到老婆,由此拐卖低智或疑似精神病妇的侵害妇人身权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三是留守女童性侵犯时有发生。这些受害女童年龄最小的才5岁,绝大部分是7-14岁的中小学生。相关调查显示,留守儿童82%是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5%被托付给亲戚、朋友或家教园,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
四是未成年人犯罪相当突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为故意伤害、流氓滋事、吸毒、贩毒、卖淫和组织卖淫等。
五是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剥夺出嫁、离婚、丧偶妇女权益的行为相当严重。
三、落实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有益探索
近年来,临湘法院积极争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司法品牌,建立妇女儿童“诉讼绿色通道”,对涉及妇女儿童切身利益的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快执,并在诉讼费用减免、强制措施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同时通过巡回办案、公开审理等方式,以案释法,加大普法力度。审理中还特别注重强化诉讼调解,耐心做好双方思想工作,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同时,帮助重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一是提高认识,强化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观念。2001年以来,临湘市人民法院按照临湘市政府颁布的《临湘市妇女事业发展规划(2001-2010)(2011-2020)》和《临湘市儿童事业发展规划(2001-2010)(2011-2020)》要求,始终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成立了维权小组,明确了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了强化审判人员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观念,专门组织立案庭、民事审判一庭、基层法庭和刑事审判庭的法官,采取以会代训的方法,进行业务培训,主要是提高审判人员的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保护妇女权益的意义和重要性。使每个法官认识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关系到妇女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家庭和睦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定,而且是关系到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同时,要求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强化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同时指导审判人员在办理此类涉及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时应如何处理,为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
二是发挥职能,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组成专门的刑事和民事合议庭,由政治性强、业务精、素质高、资历深、经验丰富能胜任做妇女儿童维权工作所需要的法学水平及理论政策水评的法官担任审理工作。吸纳了高素质的妇联干部、教育工作者担任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平时注意有针对性地邀请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并把开展教育引导、说服解释工作贯穿案件始终,增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公信度。始终将严厉打击严重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在依法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当、宽严相济等原则。重点打击强奸、侮辱妇女、强迫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刑事犯罪,坚持从快从重的方针予以有力打击;依法制裁重婚、虐待妇女、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针对危害严重程度适时召开宣判大会,扩大社会效果。
三是加大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法律宣传力度。成立普法领导小组,定期宣传《婚姻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发放宣传单、开辟宣传栏,教育广大群众牢固树立维权意识。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妇女儿童维权案例,开展案例评析、以案说法等活动,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尊重妇女、爱护儿童的良好风尚,鼓励妇女儿童反对家庭暴力,共创和谐社会。
四是积极开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司法救助。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在切实做到优先收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基础上,对于那些经济特别困难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特殊保护的妇女,依法减、缓、免其诉讼费用,及时提供法律帮助,并将这一救助措施贯穿案件始终。对于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的追索赡养费、抚(扶)养费、医疗费、教育费案件,简化诉讼程序,采取诉前保全或先予执行等措施,减少当事人诉累。
五是积极开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综合治理。积极投身妇女儿童维权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与司法局、检察院、信访、公安、交警等部门建立了沟通网络,采取定期检查、回访的办法,运用法律、法规做到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同步预防、系统预防,把可能诱发的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针对反映大、呼声高、违法犯罪严重、复杂混乱地带,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项整治活动,着力做好各种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派出法官提前介入矛盾激烈的家庭纠纷,务求形成合力,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六是针对当前涉及农民工工资和侵害妇女权益案件高发的态势,专项开展加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下发《关于加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若干意见》,多措施并举,切实加大对农民工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对涉及农民工和妇女儿童的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法院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庭和工会相关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专项督办。凡是涉及到妇女儿童维权案件的,一般由女法官依法独任审判或由女法官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对农民工追索工资、原告为妇女因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离婚、抚养、赡养、探视子女权等案件,依法实行缓减免交诉讼费。对经当地工会、妇联出具法律援助证明的农民工、妇女,一律实行减免诉讼费。拖欠工程款案件涉及农民工工资权益的诉讼中,农民工一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但未能提供财产担保的,受诉法院在必要时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的离婚案件中,注重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并加大对有过错男方的惩处力度。对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保护农民工和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证据,主动调查取证。对受害人的陈述和主张不充分、不明确或不恰当的,法官应进行必要的释明。对涉及农民工和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尤其是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尽可能多地适用调解、和解等方式,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要依法及时作出裁判。同时,试行由法院委托工会、妇联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调解涉及农民工劳动纠纷案件和侵害妇女儿童权益案件。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纠纷以及涉及妇女儿童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劳动报酬的案件,符合法定先予执行条件的,经当事人申请,受诉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和对涉及妇女儿童追索抚养费、赡养费、劳动报酬等案件,法院优先安排人力、物力,工会、妇联积极协助寻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尽快执行。
七是妥善处理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近五年来,随着城市建设和城镇开发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国家征用,不少农村集体组织因此获得巨额征用土地补偿款。在处理土地补偿款问题上,有些农村集体组织将补偿款用于集体兴办企业,有些将补偿款存入银行领取利息,有些则干脆将土地补偿款直接分配给村民。在分配土地补偿款过程中,由于一些村、社负责人和村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部分情况特殊的村民采取不平等的待遇。主要表现在农村入赘女婿及其所生子女、农村妇女嫁往外地但户口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农村妇女离婚后没有迁走户口、农村妇女再婚上门带子女入户等,这些人在农村集体组织分配土地补偿款时往往被少分甚至不分,他们的分配权被限制或剥夺。于是,大量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随之产生,这类纠纷权益受侵犯的多为妇女和儿童。临湘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征用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保护当事人,尤其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八是采取措施做好预防女性犯罪工作。临湘法院提出“三个坚持”,做好当前预防女性犯罪工作。即持联合其他基层组织,及时调解好家庭纠纷。加强与妇联、村委会联系,对受理的家庭纠纷案件进行联合调解,做好必要的判后回访、调后回访工作,关注女性当事人的生活思想状况。另外,充分利用好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结合他们大多来自于乡镇干部、村干部的特点,动员他们多注意家庭暴力问题并组织他们进行定期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坚持以辖区典型案例或为素材,定期开展专项法制宣传活动,引导女性依法维权,提高女性法律意识。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注意区别对待:对因贪图享乐而铤而走险的犯罪要加大打击力度,对因家庭暴力或感情问题而产生的激情犯罪要注意做好耐心细致的转化工作。
九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积极开展矫治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延伸少年司法职能,加强判决与矫正工作的无缝衔接,做好矫正对象的定点回访工作,并利用在少年法制教育方面的优势,积极开展“法制进课堂”、“法制进社区”工作,以案例宣传展板巡回展出、举办模拟法庭、开设法律咨询热线电话等方式进行法制宣传。
四、落实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是增强四个观念,推进维权保护工作。
1、全面保护的观念。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项审判工作都要贯彻全面保护的原则,使人民法院成为妇女儿童敢于主张权利的正义场所。
2、特别保护的观念。妇女儿童是一个特殊的群体,需要给予特别保护,在审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时适当采取有别于其他案件的方式和措施,既要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又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3、优先保护的观念。对妇女儿童维权案件开辟“绿色诉讼通道”,推行快立案、快送达、快调解、快审理、快执行的“五快”工作模式。对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优先处理,对依法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医疗费、抚恤金的妇女儿童优先保护,涉及老年妇女生活困难的赡养案件,依法适用先予执行制度,以解决老年妇女生活的燃眉之急。
4、延伸保护的观念。把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向前向后延伸,通过处理非诉讼案件、对办结的案件进行回访、开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咨询活动和征求妇联组织意见等,扩大维权工作的社会效果。
二是抓住七个重点,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1、婚姻自由方面。对起诉离婚的妇女,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及时立案,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都依法准予离婚;对不同意离婚的,也都尊重妇女的意见,多做男方的思想工作,努力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同时严格执行了《民事诉讼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男方起诉离婚的限制条件。
2、子女抚养方面。在离婚案件中,女方愿意抚育未成年子女的,首先考虑女方的意见和对未成年子女成长有利的原则,决定女方抚育子女,并责令男方给付抚育费;对女方不抚育子女的,也依法保护了女方探视子女的权利,使妇女享有的各项婚姻家庭权益落到了实处。
3、共同财产处理。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给予妇女在住房和其他财产方面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对离婚后生活有困难的妇女,也判决男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在处理继承案件中,也能够充分保护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财产继承权。总的处理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妇女儿童的权益进行分割。特别在分割房产方面,尽量照顾劳动能力比较弱的女方。
4、损害赔偿救济。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各类案件中,对谩骂、殴打、虐待、强奸妇女或侮辱、诽谤妇女名誉、人格的行为及猥亵儿童都予以了严厉的处罚;对男子有过错或有外遇造成离婚的,对男方给予经济上的制裁。对实施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在审判阶段,尽量做到教育、训诫、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司法拘留,保护女方的人身安全。在案件处理时,对犯有重婚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的一方,给予经济制裁,给予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损害抚慰金。
5、罪犯诉权维护。充分保障女性罪犯、未成年人罪犯的诉讼权利。对涉及妇女隐私、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坚决贯彻不公开审理的刑事诉讼原则。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女性、未成年人罪犯实行诉讼费缓减免并尽力提供法律援助,充分保证了他们的辩护权。
6、慎判女性罪犯。慎重判处女性罪犯,将严格执法与维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维权合议庭法官们在审理中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的界限,准确掌握犯罪原因,正确分析犯罪心理,并适当给予同情和关照,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7、农妇权益保护。针对农村外嫁女土地承包权益、计生户权益受侵害问题,组织法官深入研究调查,及时报告市委政法委,在市委的协调下,形成会议纪要,使农村计生户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等增加一人份额的政策得以落实,有力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是构筑审判平台,推进多方位保护体系。
1、成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抽调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的审判员组成二个专门的合议庭,邀请妇联、共青团、教育等系统干部为人民陪审员参审与帮教,开展巡回审判,组织社会各界妇女和未成年人旁听典型案件,延伸审判司法维权效果。
2、加强立案指导和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加强立案指导,并采取一系列便民措施帮助妇女儿童行使诉权,优化审判资源,为高效审判结案提供司法保障。争取通过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两种途径,设立妇女儿童维权解困资金,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用于救助生活陷入绝境的贫弱妇女,帮助因遭受家庭暴力、无家可归的受害妇女,提高司法审判公信力。
3、多元联动,主动争取重视和支持。主动上门与妇联、关心下一代协会、工会等组织加强联系,做到理解与支持工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尽量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在市委、人大、政协的专题汇报会议中,向各级领导反映汇报妇女儿童的维权情况,重大典型案件专题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使案件的处理做到迅速快捷。
4、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维权氛围。法院与新闻媒体加强合作,将典型案件及时予以报道,并结合每年的 “3·8”、“6·1”、“12·4”等特殊日期,积极开展妇女儿童权益维护法律宣传,经常性地举办送法进社区、校园、农家、企业等活动,致力提高社会关爱妇女儿童、保障妇女儿
童权益的意识,以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414300 15007305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