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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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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  发布时间:2012-11-09 10:41:55 打印 字号: | |
  近五年来,我们临湘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牢牢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物资保障等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基层基础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保障群众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在工作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最高院和省、市法院关于开展基层法院建设情况调研工作的要求,我院组成了专项调研小组,按照最高院的调研提纲进行了认真的调研。并通过开展书面汇报、实地调查、座谈研讨等调研活动,调研活动取得了积极成效,基本摸清了近五年来我院基层建设工作的情况,总结了基层建设工作的具体工作措施和有效经验,同时也掌握了当前我院在基层建设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并对如何解决这些困难和问题,更好地推动我院基层建设工作向前发展,提出了一些初步的意见和建议。

  一、队伍的基本情况及分析

  我院现有内设10个机构和4个人民法庭(羊楼司法庭、桃林法庭、沅潭法庭、忠防法庭)。内设机构及人民法庭配备正副职18人,其中正职17人。全院编制87人,其中政法干部编71人,事业编6人。职级配备为副处级干部1人、科员级干部28人,其他58人。干警结构为男干警74人,女干警13人;其中有法官58人,占干警人数的66.6%。干警的年龄结构为56岁以上18人,51~55岁23人,46~50岁21人,41~45岁8人,36~40岁6人,31~35岁6人,25~30岁3人, 25岁以下的2人。干警现有学历结构是,目前有研究生学历的 0 人,本科学历12人,多为非法律专业,大专学历35人,占干警数的40%。现尚有多人在参加“专升本”学习。但进法院前为大专以上的很少,法律本科才3人,其他基本上是到法院以后通过业大或自考、电大等成人教育取得的。

  实际情况表明,一是干警的年龄结构不合理,年龄趋于老化,其中一线在审判岗位35岁以下的法官仅 名,队伍年龄结构极不合理。二是院领导班子平均年龄偏大,不符合上级法院关于班子年龄结构要45岁左右、40岁左右、35岁左右的要求;三是市委对我院职级配备比较重视,目前做到了应配尽配,还略有超出,但是仍然存在年纪大的退不下,年富力强,工作有实绩的上不去的现象;四是工作人员的来源杂,符合《法官法》的法官任职条件者少。五是审判员和书记员结构比例失调,一线审判员50名,而书记员10名,按现代审判结构比即“一审一书二助理”的模式远没有达到,即使“一审一书”的基本要求也未达到。六是队伍教育培训有待跟上。

  二、物质装备的基本情况及分析

  (一)落实“收支两条线”及经费保障等有关情况。我院近五年来就一直按要求实行了“收支两条线”,收取的诉讼费一律上缴国库,而地方财政负责的办案经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两庭”建设配套资金均未列入财政预算。

  (二)近五年审判法庭、人民法庭装备情况。我院现有人民法庭三个,办公条件有较大的改善,各庭装备了微机,配备了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基本能够满足基层法庭的工作需要。根据上级规定5人配备1台警务用车的要求,我院才9台警车,与上级要求还需10辆。就目前情况,也出现用车油料不足,干警不愿远距离办案的现象。同时,我院审判综合楼一栋建于1996年,面积小,设备老化,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现已达到年办案3000余件的审判需要,我院原来落后拥挤的办公用房和审判楼已经无法满足我院的审判需求,长期造成无审判庭开庭,只好在办公室开庭的被动局面。由于资金紧张,各项配套设施无法购置,如法庭音像设施、安检设施、证据展示仪、公共信息查阅触模屏等均无力购置,法台、法椅等也是使用旧的。新的办公楼和审判综合楼虽然已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但是因为资金缺口大,尚差  万元资金,至今无法按期招标动工。

  (三)法官、法警制服没有按时配齐,换装时间过长,制做时间过长,新进队伍的干警长期没有制服,只能着便装。同时,法官、法警普遍反映,除法袍外,其他制服设计式样陈旧、老套,有无明显标志,无法一眼看出是法官、法警制服,比不上工商、税务、交通等非警制服,也比不上法官、法警原来的制服,显示不出法官、法警的威严。

  三、审判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及分析

  2011年,我院共审结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041件,涉案标的金额4.23亿元。司法绩效、审判管理、执行工作、办公室工作、政治工作、司法警察等多项工作名列岳阳市乃至全省前列,案件质量差错率为零。其中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150件,调解结案579件,撤诉结案410件,调撤率为86%。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诉讼案件 860件,占结案数的74.8%。四个人民法庭共审、执结各类案件417件和46件,审、执结案件数分别占全院的36.3%和8%。

  以上数据表明,一是我院的审判质量与效率逐年提高,发回重审和重大改判的案件实现了零目标,审限意识和效率意识强,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的比例有较大的提升;二是审判工作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得到了较好的统一,通过加强庭前和诉中调解等工作,各类民商事纠纷和解息诉的比重有较大提高;三是法官特别是人民法庭人员工作量较大,压力很大;四是部份案件还存在着程序、实体和审理流程操作上的具体问题,个别案件的质量问题还比较严重,如何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还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审判工作的着眼点和要害点。

  四、基层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尽管我院的基层建设工作在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进步,但还是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不足,基层建设还面临着诸多的困难与障碍。在此,我们对调研活动中收集到的在基层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情况加以归纳,并着重对以下四个问题进行分析和尝试提出一些解决的思路和办法。

  (一)法官职业化问题

  对于地处长沙、武汉两个经济圈边缘的基层法院,我院毫无疑义的属于边远地区,法律人才引进的困难和司法理念的更新与发达地区法院有着较大的差距,法官职业化建设有着更大的困难与阻力。主要有:

一是院领导班子的配备无自主或建议权。法院领导班子的建设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首要环节。要配齐配强领导班子,必须做到班子成员呈梯队式年龄结构,做到从优秀法官和司法管理人员中提拔班子成员。但从我院的情况来看,在院领导班子的配备上存在年龄与知识结构不合理,成员并非来源优秀法官或司法管理人员的三个主要问题。年龄结构方面,党组成员平均年龄为48.5岁,未形成45岁左右、40岁左右、35岁左右的年龄结构。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法院在班子成员的配备问题上无自主权,甚至无建议权。我们认为,法院是业务机关,班子成员应当是内行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从本院的优秀的法官和司法行政管理人员中提拔或由上级法院选派。

  二是法官的工资、审判津贴以及保险和福利待遇等物质保障难以完全实现,有的干警基本工资不到1000元,有关政治、经济待遇都未体现从优,法官的职业优越感无法树立,从而影响了法官的职业精神的顺利养成,使法官职业化的思想基础有失牢固。

  三是法官的专业成份杂而且低,《法官法》提出了法官必须具备法律本科水平要求后,由于收入和法院经费的严重不足,提高学历无资金支持,也对职业化建设形成了阻力。从我院的有关情况来看,我院法官队伍的主体是在上世纪80年代形成的。法院人员的来源主要有四种:一是从党政机关中调进,二是从复员转业军人中安排,三是从企事业单位中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中选拔,四是从社会待业青年中招考。这批人员经过短时间的培训后就走上了审判岗位,边干边学。长期的审判实践,使他们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逐渐成为法院各项工作的骨干,其中许多已经成为院、庭领导,目前我院的院、庭领导中大部分是这些同志担任。当前,法院工作人员进出渠道不畅,符合条件的进不来,上不来,由于种种原因,进来了也留不住。如我院近3年曾分来9个科班出身的法律本科生,但由于待遇、工作条件等原因,屁股都未坐热,就纷纷调离,今年年初有1人调到岳阳楼区法院,1人调岳阳楼检察院,1人调乡镇任职,有的办案骨干人心思走,市纪委调人公开招考,就有多名干警参加了考试,已有两人调到纪委上班,还有一些年轻有为的干警有的想调政法委,有的想调其他政法单位,而且均为单位的骨干力量,队伍极不稳定不容忽视。现在,全院无一名第一学历为法律或法学本科的法官。在这一过程中,基层法院丧失了任何优势,不仅无法吸引新的法学院毕业生进入。而且,如果没有其它原因,甚至无法留住已经进入法院的法学院毕业生。今年招考审判员报中院、高院的人竞达到700人竞一个职位,而报考基层法院的寥寥无几,连开考都成问题。面对这样两种选择,很自然,法学院毕业生会选择留在升迁更有望的城市及单位;或者在同样的条件下,选择那些经济更为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而不会选择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按照法官应当是个法律家、先知和哲人的理想目标的要求,在向法官进行经济、金融、管理和科技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时,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法院更难以开展。这样我们这些边远基层法院法官与发达地区法院法官的能力会形成一个新的“剪刀差”。

  四是确定法官员额比例、配备法官助理等工作,涉及审判机制和管理体制中深层次问题的重大改革,也对于现在法官群体有很大的冲击。这对于法官来源杂、论资排辈情况较严重的基层法院来说,由于对院、庭长执业素质的强调,将会给职业化的深入进行带来更大的阻力。如法官定额的确定。这个问题要综合考虑辖区人口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法院年平均受理案件数量和法官办案效率等因素。同时要根据法院承担审判任务的情况,合理确定法官定额。通常,某一地域内的人口结构虽然变化较大,但人口总数大致是一个常量,人口数量基本决定了成讼案件的规模,从我院近年来的收案情况来看,案件常量大概在3000件以上。全市人口为52万,人口与一线法官比约1万比1,法官年均结案约为60件。目前的一般意见认为,我国的法官员额比例可以选择在四万分之一的比例上。如此计算,我院的法官员额约为13名。从我市受案案件常量来计算,定额后每名法官的年办案数约为233件。这个办案数已经够高了。而且,根据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法院内部设有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等审判职务与行政职务相合一的管理者。在我院,这些人员的总数已达20人,已经超过了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后所需要的法官人数。为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改变法院的组织结构,精简法院院长、庭长的设置,取消副院长、副庭长。按照这种思路,基本达到上述比例的要求。但由此却可能引发一些问题:其一,院长、庭长们因内部行政事务缠事,难于主持审判,诉讼效率得不到保证;其二,院长、庭长被任命为法官后,将占满法官员额,原未任庭长的全部专业审判人员将不能成为法官。要解决这些问题,其一,可以把业务庭的行政事务全部抽出归由专门职能部门处理。其二,或对审判队伍进行重新评价,重新选任各业务庭庭长;或精简业务部门;或不再以审判专业设庭。然而,这些解决措施却与现行法律和法院队伍管理模式存在相当大的冲突,还需要有相关的立法支持。否则,如严格按要求办案,基层法院则几乎是没有多少可以办案的法官了。

  五是对于需要严格约束职业外交往的法官来说,由于经济和地缘原因,尚属乡土社会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际关系和经济的牵带关系都比较紧密,这也会给职业化进程带来一定影响。

  以上存在问题的原因有些只能随着整个社会的进步才能解决,在此只能提出治标的建议。如为了解决班子成员的配备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建立法官晋升考核制和选派制;为了把好法官进口关,可以尝试推行上级法院统一为下级法院招收审判人员的特别人事制度;如为了解决当前由于《法官法》关于本科学历的要求,在职法官或书记员、法警就读的“专升本”大多质量不高。故此不能以已通过“专升本”理解为已符合《法官法》的学历要求,还应努力提高在职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的审判业务知识。有意识选送具有本科学历的法官攻读第二学位和研究生学历,应作为基层法院建设的优先战略抓紧抓好;如为了减少对法官执业的外在影响,可尝试实行法官异地交流机制。

  (二)法院经费保障问题

  维护法院审判活动正常运行的经费保障,才能促使审判工作得到全面健康的发展。我院在经费保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一问题急需引起高度的重视。

  1、我院目前经费保障的基本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院经费保障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财政预算内拨款;二是财政预算外资金拨款,主要是诉讼费返还;三是上级法院补助收入。财政的预算内拨款只能保证我院在编干警按中央文件所规定的工资,对省、市等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增资的规定,不能完全拨给。预算外资金拨款是按照诉讼费收入数额调控比例后核拨;上级法院补助收入更是微乎其微。法院的经费已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拖欠十分严重。继桃林法庭新建工程完成后,羊楼司法庭装修改造工程也已竣工并投入使用,源潭法庭也进行了装修改造,我院人民法庭基本建设已全面完成,通过了岳阳中院和省高院的验收。同时,还为法庭配备了警车,更新了办公桌椅,添置了空调。但是,我院的审判综合大楼虽完成征地撤迁,但由于省、市财政未按国家有关国债配套资金的规定,给予解决配套资金难以到位,尚有资金缺口1500万元。从我院现有装备情况来看,也由于经费保障问题,办公办案装备和各项配套设施无法更新或购置。这些都对我院的正常办公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2、法院经费保障无落实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法院经费严重短缺对法院工作影响,主要表现在:

  一是对干警利益的直接影响。省、市等地方政府出台的有关增资的规定不能兑现,干警的差旅费长期拖欠,严重影响了干警的工作信心和积极性,不利于法院干警队伍的稳定和建设。二是对社会的影响。法院经费无保障让法院的正常运转受到严峻的考验,严重影响了正常办公、办案。不仅损害了法院的形象,还给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三是对司法权威的影响。法院的人员经费、办公、办案经费不保障,干警不安心法院工作,办公场所简陋,办案装备落后,不能保障法院工作的廉洁和高效,影响法院“公正与效益”的工作主题落到实处,影响法院的司法权威。

  3、法院经费保障无法落实的原因。

  一是对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的意义认识不够,保障机制未健全。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问题,在党政领导的心目中都认为是等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法院经费的保障机制不健全,直接影响法院的司法公正与效率。二是吃饭财政的实际。由于我市财政是吃饭财政,首先是保障吃饭问题,其次是保障老师工资,三是保障离退休老同志工资问题,四才是保障政法部门工资及办案经费问题。政府首先考虑吃饭问题,再考虑部分办案经费问题。

  4、解决经费保障制度的对策。

  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做好了,直接体现了国家对法院工作的重视,体现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法院的公正与效率,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认为,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对经费保障制度进行改革。

  一是要提高管理认识,改革管理制度。人民法院是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唯一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其特有职能是其他任何机关不能代替的。因此,在经费管理体制上要进行大胆地改革,要从现在的块块管理改革为条条管理,要从以当地政府管理为主改革为以上级法院管理为主、当地政府管理为辅的原则,这样才能确保经费管理的宏观调控和微观拨付的协调一致,促进法院审判效率的提高,体现出真正意义上的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确保法律的尊严。

  二是要加强细化预算管理,保障经费供给。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必须十分重视预算工作。人民法院的预算编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一些必需、法定的支出和人员经费及业务正常开支的经费要如实编制上报,财政部门要确保审判工作需要的经费供给,法院物质装备和“两庭”建设所需经费要列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政府逐年计划安排解决。

  三是要加快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步伐。法院的诉讼费完全实行“收支两条线”,能从制度上、源头上治理腐败,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树立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只有加快法院经费改革的步伐,才能推进依法治国的方针,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摆脱法院对地方财政在经费上、物质上的依赖性。我们认为,从国情出发,应建立省级财政统管的财政体制。建立省级财政统管的财政体制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好处:一是法院经费省级统管,能确保人民法院人员工资、补贴和办案经费有所保障,解决各地区之间因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差别。同时,可以消除法院干警对各法院之间的经济不平衡产生的攀比情绪,并进而从待遇上吸引优秀人才到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工作。二是法院经费省级统管,可根据人民法院物质装备的需要和“两庭”建设的规划,根据省级财力情况,按轻重缓急和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进行统一计划安排投资,人民法院执法条件就能分期分批得到改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而确保人民法院物质装备和“两庭”建设经费的正常开支,解决人民法院装备落后,“两庭”建设欠费问题。三是省级财政统管,才能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改变以往人民法院经费由各级地方财政供给,受制于地方财政的不利局面。

  四是要健全经费保障监督机制,保障经费使用的公正、透明、廉洁。建立健全人民法院经费保障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管理机制上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要实行上级监督下级,如纪检监察人员的配备由上级法院指派、由上级法院任命和领导,这样才能彻底解决监督不力的问题。人民法院的经费监督工作主要体现在:一是对法院经费保障工作实行监督;二是对法院重点项目要实行跟踪监督,从各项招投标、施工、验收整个工作环节实行监察。通过监督,切实保障人民法院经费保障制度得以落实,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三)人民法庭建设问题

  人民法庭建设是法院基层建设的基础,加强基层法院建设必须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以充分发挥其工作活力。

  1、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法庭基础建设的发展步伐不快。我院人民法庭基础建设的发展程度、特别是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也有较明显差距,各人民法庭也不能实现与院部信息共享。如在审判流程管理上,还只能停留在人工操作的阶段。现代化办公设备的配置上也同样有较大差别,进而影响到办公的自动化程度及法庭外部形象的树立。对此,我们首先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由于地方经济财政状况的困难,法庭发展速度缓慢一些是正常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当然,我们认为,在今后一方面要继续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特别是上级法院要适当采取一些扶持性政策,加强对发展相对落后的法庭建设的重视,尽可能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我院也将在工作规划上更加注重向有需要的法庭作出倾斜,尽可能加大投资力度。特别是要先行解决法庭的电脑网络、管理系统等一些办公现代化的问题,然后再逐步解决相关一些较次要的设施的配置。

  2、法庭队伍的培训教育有待加强。由于远离院部和上级法院的培训往往注重的是审判业务庭人员,所以在近年来,法庭人员受训的机会低于院部人员,这将对今后法庭工作的发展产生决定性影响。对此,我们认为应该加强对法庭人员的教育培训。

  3、法庭的规模化及资源的综合利用程度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并改进。我院仅设四个人民法庭,从法庭与院部审判庭的审理案件量数对比上看占较大比例。如去年我院四个法庭的总计办案数是全院民商事案件的近三分之一,而四个法庭的人员是全院审判一线人员的五分之一。当然,从客观上说,法庭受案在类型上、难易程度上与院部不同,案件数量存在差别也是很正常的。但五分之一的人员却要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案压力,还是反映出法庭在规模化设置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方面,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调整。我们认为,应当对法庭工作作更深入的调研,从资源统筹配置上在物力、人力上向法庭予以倾斜。

  4、法庭的司法管理中还有不少关系尚待理顺。法庭的司法管理是法庭建设的关键,目前对法庭的规范化建设还在一些环节上存在需待解决的问题,这主要包括:①在立案工作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立案庭对法庭立案工作的监管。②审判工作方面。通过审判流程管理以及落实裁判权的改革以后,基本解决了案件排定、审限跟踪和案件审批等环节的管理问题。目前,在法庭的审判工作管理上,主要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一是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换的监管上。二是在调解方面,应进一步探索并推广各种调解的新机制。作为最基层、最贴近群众生活的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应该是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最能焕发生命力的领域,但就目前我院各法庭审结的案件而言,调解结案率在整个调撤率中占的比例还偏低。对此,我们认为,关键还是应当创新调解的科学机制,特别是应当加强庭前的调解。三是在加强法庭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使用和管理问题上。实践中,陪审员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我们认为,根据最高院的有关精神,今后在法庭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这里关键要改进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使用和管理。首先,应对适用陪审员审理的案件范围作出规定。基于法庭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应要求法庭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婚姻家庭、继承等一些涉及社会伦理道德规范,以及涉及妇女和儿童权益保护的民事案件时应适用陪审制。其次,要争取当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支持,适当加强陪审员的薪酬补贴。再次,在陪审员的管理上,陪审员平时并不驻庭,但可以由法庭定期邀请其旁听庭审、或组织授课培训等,以提高其法律素养。最后,在陪审员的选任方面,由于案件当事人能力有限,应以法庭职权挑选为主,但作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可赋予当事人相应的否决权。

  5、在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方面。关于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各法庭普遍反映的现状是,自身审判任务很重,案多人少的矛盾已经很突出,再加上人民调解委员会本身在组织、职能和制度上已渐弱化,很少开展这项工作。我们认为,人民调解制度还是有其价值所在的,特别是对于法庭的轻微民商事案件而言,如果能发挥人民调解的功能,将相当一部分纠纷在诉前化解,可以分流讼案数量。这就等于把法庭在诉讼中所承担的部分调解工作,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诉前分担了,从而间接减轻法庭的审判负荷。为此,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适当加强法庭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一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法庭可以将此纳入自己的法制宣传工作的规划中,配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加强在村街、乡镇的宣传力度,使之为群众所了解。二是协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修订村规民约,并把人民调解纳入其中的纠纷解决途径当中,以拓宽其被采用的渠道。三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业务指导与培训。可以邀请调解员旁听庭审、特别是诉讼调解工作,也可以直接到调解组织中进行实例示范或模拟演练,还可以集中调解员进行授课培训等。

  6、人民法庭法官轮岗问题。首先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法庭在工作、生活条件上并无吸引院部人员之处,为使法庭现有人员能够安心法庭工作,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轮岗制度,其次定期轮岗可以提高人民法庭法官的业务能力。在法院机关其他审判庭轮岗,人民法庭的法官经历了审理大要案件的锻炼,能够积累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提高驾驭法庭审理的水平,增强驾驭法庭审理的能力。再次如果“进城”工作遥遥无期,就不能不影响人民法庭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所以实行定期轮岗,还能够激发人民法庭法官的工作热情。最后,实行定期轮岗,能够优化人民法庭法官的执法环境。人民法庭独立门户,除了受院党组领导外,在工作中还必须紧紧依靠地方党委、依靠基层组织,与当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民法庭的物质建设还有赖于它们的支持,在审理案件时难免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干扰,尤其是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涉诉时,更显无奈。人民法庭法官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对公正司法有一定的影响。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法官定期在不同岗位轮换,就会自觉排除影响和干扰,从而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几年来的基层基础建设实践,加深了我们对如何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怎样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认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新形势下深化基层基础建设还面临着许多的困难,我们将充分发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继续保持只争朝夕、努力拚搏的良好精神状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动基层基础建设和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课题组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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