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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便宜故意买“赃车”,吃大亏人财两失受法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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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璋  发布时间:2012-11-09 14:42:25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常常有很多人为贪得一时便宜,明知是赃物却仍然购买。殊不知,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违法,涉嫌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家住平江县浯口镇的彭某就因为没有管住贪便宜的念头而锒铛入狱。2012年4月9日,彭某在汨罗市新市镇一加油站附近,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2600元)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辆五菱之光灰色面包车。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6 400元。彭某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彭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上。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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