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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开颜:延伸服务触角 真情服务“三农”

——关于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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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开颜  发布时间:2012-11-12 14:37:51 打印 字号: | |
  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为基层法院的司法压力分流的同时,也方便老百姓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人民法庭工作是法院工作的基础,抓好基层,打好基础是做好法院工作的前提,是法院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三农”问题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基层人民法庭是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它植根基层,直面农村,面向农民,处在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最前沿,化解农民矛盾纠纷的第一线,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最直接、最有力的司法保障。最近,笔者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调入临湘后,花了两个星期走访了临湘市20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先后走访了干部、群众100多人,对人民法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延伸服务“三农”触角进入了深入的调研。笔者以为,人民法庭回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期待,必须努力做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减压阀”,做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做切实保障农民合法利益的“平衡仪”。

  一、充分发挥“减压阀”的矛盾化解作用,努力构建和谐农村

  临湘市地处湘北边陲,是湖南的北大门,全市总面积1720平方公里,境内南高北低,东南群峰起伏,中部丘陵连绵,西北平湖广阔,素有“五山一水两分田,二分道路和庄园”之称,除长安街道办事处外,其余乡、镇(街道办事处)都属于农村。因此,实现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实现临湘全市和谐稳定的大局,农村和谐则临湘和谐,农村稳定则临湘稳定。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司法面向农村基层的窗口,对农村纠纷的解决,基层社会的稳定等起到重要作用。人民法庭只有在建构社会主义和谐农村中发挥更大作用,努力做好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的“减压阀”,才无愧于服务大局的神圣使命。影响我市农村社会和谐的因素很多,除传统的邻里纠纷、人身伤害、债务、婚姻家庭案件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种植合同纠纷、种子质量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等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矿产资源纠纷、土地征用纠纷案件,涉及人数多,审理难度大,对抗性、反复性强,如果处理稍有不慎,就会酿发群体性上访事件,长时期影响农村的和谐稳定。下辖路南8个乡镇的桃林法庭在处理各类涉农案件时,总是站在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大局上,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把法庭搬到村前屋后、田间地头,进行巡回开庭,在阳光下开庭,让当事人的左邻右舍、亲朋戚友都来看一看、听一听、想一想、评一评,从庭审中听取双方的辩论和质证,做到辩法析理,胜败皆服,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消除各类社会不稳定因素。在2011年6*10特大泥石流地质灾害爆发后,桃林法庭积极办理涉灾案件,做到快立、快审、快执,把法庭开到了村组、开到了灾民的家门口,为抗灾救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有力地维护了灾区的和谐稳定,《人民法院报》头版两次进行了报道。同时,我院4个基层法庭干警深入辖区300多个村,发放《临湘市人民法院新时期群众工作手册》3000多本,走访1万多人次,了解群众心声,排查纠纷隐患,化解矛盾300多起。

  二、充分发挥“助推器”的推动作用,着力推进我市现代化农业建设

  胡锦涛同志指出:“农业丰则基础强,农业富则国家盛,农业稳则社会安”。城乡协调发展的关键在于农村的发展,农村的发展关键在农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要积极推进现代化农业建设,就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就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人民法庭不仅是人民法院派出的基层审判组织,而且是基层民主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给基层和农村人民群众提供司法便利和服务而设置的,设立的目的之一就是方便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更好的发挥司法裁判职能,解决民众的纠纷。在社会转型的今天,我国农村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现代化农业建设中产生的纠纷必将不断增多,人民法庭作为国家司法裁判机关,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人民法庭既是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守护神”,更是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为此,人民法庭更要精心审理好各类涉及农村经济发展的案件,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为农村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临湘既有良好的区位优势,更有丰富的自然资源,素有“中国竹器之乡”、“中国浮标之乡”、“中国鱼米之乡”、“中国田径之乡”、“中国茶叶之乡”、“中国萤石之乡”等美誉,临湘境内商贸活跃,临湘全年边境贸易成交额达10亿元以上,居三省边境九县市之首,成为湘鄂赣商品集散的“金三角”,而竹器、木材、茶叶、浮标等农产品的贸易成交额占据了边贸的绝大部分。羊楼司法庭作为法院派驻“湘北门户”的服务窗口,作为湖南基层法庭的“封面”,牢牢把握人民法庭为基层服务,为农业发展服务,为农村经济服务的思想,五年来,先后为辖区内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94件,办理执行案件55件。

  三、充分发挥“平衡仪”的公正作用,切实保护和平衡农民的合法利益。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三农”问题是中国的基础问题,不能轻心,只能上心,不能无心,只能关心。“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首先要尊重农民、关心农民,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特别注意维护农民的“核心”利益和农民的“新兴”利益。什么是农民的“核心”利益,土地是,房子是,种养也是,在这个“核心”问题上,处理得不公,他们就会“拼命”、“玩命”、“不要命”。在这个问题上,执政者没有处理好,那是执政者无能;司法者处理不公,那是司法者的耻辱。这个问题是大是大非的问题,无论是执政者还是司法者都要讲政治,要妥善平衡好各方利益,特别是平衡好农民群众的利益,否则,必将陷入万劫不复之境地。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转型的加快,利益格局的调整,当前农村的各种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凸显,农民的“新兴”利益也越来越多,随着民众权益意识的觉醒,农民的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过去那种以牺牲农民利益来平衡其它利益的作法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也必将是死路一条。农民作为社会的最底层,社会的最基础,他们的利益无疑就是人民的利益,是千真万确的国家利益,如果长期以伤害基础为代价的利益平衡术不摒弃,那就真有可能有一天会地动山摇,大厦将倾。因此,人民法庭作为为民司法的触角既然延伸到了基层,那就要真正承担起自身的职责,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发挥审判、调解等职能,形成一套既尊重审判规律,又切实可行的“调判结合,调解为主”的工作新机制,充分运用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积极斡旋,真正把农民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平衡好,当好农民利益的“平衡仪”。1996年,江南镇灯塔村十组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原告王某土地少,被告王某父子将2亩土地承包给原告耕种,承包期为20年,由于现在国家有农田直补款,2010年王某父子逐收回承包土地,2011年8月,王某将被告王某父子诉诸法律,酿成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源潭法庭 多次深入该组进行调解,终于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达到了双方都满意的良好效果。

  总之,人民法庭是“基层中的基层”、“基础中的基础”,是人民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感知司法公正的窗口,是人民法院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我们一定要认真履行人民法庭打击、调解、保护和服务的职责,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依法公正处理好各类涉农案件,及时,妥善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真正把农民群众的利益平衡发、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努力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构建临湘市和谐、稳定的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临湘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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