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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施工手受伤 法官调解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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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曹维  发布时间:2012-11-13 08:41: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梅仙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案件,受雇施工致右手无名指断裂的王X,在法院的主持下得到了26263元赔偿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X公司承建通平高速五标段,被告王文X系通平高速五标段石?{修建的承包人。被告王文X将石?{修建分包给被告湛X,湛X又分包给王团X(原告王X之兄)。2012年4月25日,原告王X受王团X雇请到通平高速五标段修建石?{。28日,原告在砌石?{的过程中,右手被滚落的石头砸中,造成右手无名指断裂。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X公司通过保险向原告理赔了1485元,被告湛X向原告支付了1800元费用。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赔偿之诉。

  因被告X公司承建的通平高速五标段项目已完工,为尽快了结案件使原告获得赔偿,法官耐心细致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方面建议陈某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根据自己的伤情及经济损失提出适当的赔偿数额;另一方面也向三被告详细地释明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法理,切当地划分了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同时希望体谅原告,能够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对原告进行合理的补偿。

  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承办法官的诚意及公正、客观、中立的工作态度所打动,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X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5252元,除已保险理赔的1485元外,还须赔付原告3767元;被告王文X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7878元;被告湛X一次性赔偿原告损失3939元,除已垫付的1800元外,还须赔偿原告2139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案件得以圆满化解。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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