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在受雇佣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因张某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判决原告就自己所受损失承担20%的责任,被告李某承担80%的责任。
原告张某系被告李某雇请的司机,从事长途运输工作。2011年4月在原告驾驶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时,因在雾天未降低行车速度,致使车辆碰撞上前方车辆尾部,造成张某及同车乘坐人王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后因双方协商不成,张某将雇主李某告上法院,认为李某作为雇主,应当对原告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某认为原告张某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属于法律上的重大过失,还造成被告车辆损失及同车人王某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原告自身存在过错,为此原告对自己在此过程中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雇员在雇佣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的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