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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数百元债务捅人致重伤 为赔偿伤者菜刀砍父致轻伤

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获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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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硕望 钟柳  发布时间:2012-11-16 08:09:44 打印 字号: | |
  11月14日,笔者获悉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汪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案件,被告人汪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5月30日被害人李某借被告人汪磊300元钱,2012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汪磊找被害人李某讨债,在临湘市南太路天和宾馆外与李某发生口角,汪磊便用带的捏刀对被害人李某的手部、腹部捅了4刀。汪磊将李某捅伤后便逃离现场。经临湘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为重伤,9级伤残。2012年5月31日中午,被告人汪磊将李某捅伤后,回到自己家中找其父亲汪某索要2万元钱赔给李某,汪某不肯,被告人汪磊便从家中拿出一把菜刀朝汪某的左臂砍了一刀。经临湘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的伤情为轻伤。

  另查明,2012年5月31日被告人汪磊向临湘市公安局投案。2012年10月12日被告人汪磊其亲属与受害人李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赔偿受害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并获得受害人李某、汪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磊明知他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未逃跑和拘捕,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汪磊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两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李某在事情引起上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汪磊伤害他人要害部位,并致他人伤残,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汪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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