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女幼师颜某虐童事件经警方深入侦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某不构成犯罪,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颜某被依法释放。至此,新闻舆论吵得沸沸扬扬的虐童案告以结束,值得庆幸的是温岭警方、检察机关在汹涌的舆论浪潮中始终做到程序公开、独立办案,未被舆论所左右,民意并未对司法的独立判断构成影响。这个案件也留给我们一个应深深思考的问题:究竟应该如何看待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如何促使二者良性互动,司法机关对处于舆论热点中的案件应该如何冷静中立地坚守法治的立场。
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基本形式之一,它是公众通过新闻媒介这一公共话语资源的传播及辐射效应,表达众意、体现舆情,对社会权力运行实施监控与制衡的社会行为。 新闻舆论监督具有公意性、公开性、评价性、及时性的特点。
舆论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对扩大办案效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司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文明办案。新闻媒体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健康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舆论的强大压力及公众的密切关注下,司法机关会在每个案件上更加慎重,以引人注目的湖北邓玉娇案为例,正是由于广大媒体及无数网民的持续关注,我们才看到正义的曙光。如果没有媒体对这一个案的监督,邓玉娇面临的可能就是另一番不同的境遇。因此,舆论监督确实是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强大的助推器。
舆论监督的合法正确行使,将会带来较好的社会效果,但舆论监督如果被滥用则会损害和干扰司法权的独立与公正行使。现实中,舆论监督却屡屡越过其权利范围干扰司法独立。“舆论审判”,即舆论超越“司法审判”对尚未审判或正在审判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并通过对舆论的影响干涉司法活动独立性的行为,其在本质上是对真正代表公众理性意志的法律适用程序的扰乱。在现实生活中,新闻媒体、网民面对社会上发生的一些重大案件以及一些较为敏感的案件,为了营造舆论攻势和舆论浪潮,在利益驱动下,以舆论监督司法的名义进行炒作,故意制造“卖点”,小题大做,同时舆论监督常常从伦理道德的视角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情理辩护,甚至自发地成为其代理、喊冤、抱不平等,俨然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第二“辩护人”,夸大道德的作用,忽略了法律最基本的评断功能,挑战已有的法律规则,给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施加舆论压力来影响其办案思维,从而导致司法被舆论“绑架”,舆论审判替代了司法审判。例如在报道蒋艳萍经济犯罪案件时,各媒体的报道都一边倒,使人难以看到或听到不同的、客观的评说。没等法庭进行庭审调查,报道中就说起诉书“言之凿凿”;审理过程中,又把律师和蒋的申诉斥责为:“强行狡辩”、“百般抵赖”。再如张君抢劫杀人案审理时,某家全国性报纸发表《重庆满街声讨“魔头”》的通讯,抢在法庭判决前,做了大量的渲染,诸如“张君该千刀万剐”、“用张君人头祭奠亡灵”等等极端的语句,缺乏基本的文明。这种“文革”的对案件报道的“热心”,显然会妨碍司法的公正审判。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虽然存在对立一面,但究其本质两者其实是统一的。舆论监督即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民意的表达;而司法所依赖的法律,系由人民代表大会所制定,是广大人民群众意志的集中体现。因此,以舆论监督司法是理所应当,也是十分必要的。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所追求的都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只有建立起良好的互动关系才能保证双方的和谐发展。寻求司法独立与舆论监督之间的平衡,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通过立法规范新闻舆论监督,使新闻舆论监督法治化。
首先,要维护司法的权威性。维护法律与司法的权威,这是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工作的基本准则。新闻记者对于司法工作的报道,要特别注意尊重司法的权威性与独立性。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坚持客观、准确、公正的原则,以还原事实真相的方式来进行报道,仅对事实上的客观性的事件本身经过进行描述,对其是非曲直不进行任何评判。其次,要完善相关制度。对立法者而言,由于新闻立法的社会共识正逐渐形成,把新闻立法提上议事日程是顺应社会发展状况、适应国际评价的当务之急。对执法者来说,要强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理念和作风。对公众和媒体来说,要在强化监督意识的同时,注意行使舆论监督权也要受到限制。再次,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检查与纠偏。除了新闻立法,还应从外部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活动的监督和制约。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舆论监督的监管,实现对网络舆论的动态实时监控和对现实媒体报道的定期抽查体系,通过“他律”方式加强对舆论监督的检查与纠偏。
(二)贯彻司法公开,促进司法独立。
司法机关应当全面贯彻各项司法公开制度,推动司法透明化,完善舆论监督司法的监督环境。允许新闻媒体在遵守诉讼程序和法庭秩序的情况下对案件进行报道,把司法过程和结果置于公众目光之下,接受评说和检验,才能获得群众的认可。在拒绝媒体对案件的直接记录时,除了告知结果,也应说明原因。要追求真正的司法公正,前提是做到司法独立,只有在司法独立体制下,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才能超脱各种利益的束缚,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成为公平、正义、中立的裁决者。
(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公正司法能力 。
司法工作的生命力在于司法公正,司法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是司法公正的根基,高素质的司法人员是司法公正的先导。首先,必须加强政治学习,做到政治坚定,为人民司法,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坚决维护法律尊严,提高排除舆论非法干扰的抵抗能力,忠于事实和法律,独立作出判断,不能盲从舆论。其次,加强业务学习,做到业务精通,熟练驾驭各种复杂案件的处理。再次,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改进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形象,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勤政廉洁。只要司法工作人员做到了廉洁自律、公正司法,就能经得起舆论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