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中院二审审理了一起在盗窃时被主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持刀伤人的案件,二审维持了原判,被告人程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程某携带起子、手电筒和弹簧跳刀(管制刀具),骑自行车在岳阳县城关镇地区伺机盗窃作案。当程某来到城关镇大塘李附近的一条小巷子时,发现居民骆某院子的小铁门还未上锁,便推着自行车进入院内,用携带的手电筒寻找财物。期间,程某触动了骆某停放在院子内的摩托车的警报器。骆某及其父亲听到摩托车报警声后迅速来到院内,发现程某怀疑其是小偷,欲对其进行抓捕。程某见事情败露便想逃跑,从口袋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凌空乱捅,随后被赶来的民警制服。在抗拒抓捕过程中,程某持刀致骆某全身多处挫擦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他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程某实施的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于未遂。程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