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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12岁幼女致其怀孕 四旬男子获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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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琰 彭峰  发布时间:2012-11-27 08:38:03 打印 字号: | |
  2011年底,尽管已临近春节,刘某家中却见不到半点佳节将近的气息,就在十二月初一这天,她被医院确诊为怀孕。此时,距刘某过完12岁生日仅7个月。2012年11月,性侵刘某致其怀孕的男子李某被平江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赔偿刘某经济损失总计25657.94元。

  李某出生于1969年,湖南省平江县人,和被害人刘某同村。2011年8月的一天下午,刘某带着一名一岁小女孩从被告门前经过,因小女孩要上厕所,刘某遂带小女孩到被告人家中借用厕所。见四周无人,李某将刘某搂至家中二楼的卧室里,两次将其强奸,并威胁其不允许告诉大人或报警。2011年底,刘某经医院诊断确定怀孕,由于年纪小,先后到南江医院、岳阳市第二医院,最后到湖南省妇幼医院,经过四天手术才完成流产手术。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仍采取暴力、胁迫的手段两次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其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两次强奸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致被害人怀孕,给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对其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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